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

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印發以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簡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發展,各單位已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並穩定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對全國房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範作用。但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中還存在職工住房支付能力低、適應職工需要的住房供應不足等問題。為進一步完善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善職工住房條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建立與社會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各項制度,逐步實現多數職工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新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斷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慮中央國家機關職工的實際情況,兼顧對全國尤其是北京地區的影響,完善住房補貼制度;綜合配套和協調推進住房供應、物業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項住房制度改革措施;做好政策銜接工作,保證平穩過渡。
二、完善住房補貼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
(一)調整補貼標準。調整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後,含1999年1月1日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和無房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的月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人;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調整住房面積未達標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對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老職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的標準,對其差額面積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的工齡,按工齡給予一次性住房補貼,補貼額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二)簡化發放程式。為方便職工使用住房補貼購買或承租住房,住房補貼不再實行集中管理。對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月住房補貼隨職工工資發放;其他住房補貼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輪候發放給職工。對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補貼資金由職工一次性支取。
(三)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已按原實施方案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可按本規定執行。對已購買了中央國家機關經濟適用住房(含單位自建住房、集資建房)的,不再予以補發。各單位自行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一律停止發放,已經領取的住房補貼要給予扣除。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住房補貼標準根據職工工資、北京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變動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事部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
三、改善住房供應和管理,積極推進住房社會化
(一)多渠道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職工領取住房補貼後,原則上應通過市場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購買北京市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統一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以下簡稱職工住宅),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二)改進職工住宅建設管理。職工住宅建設要依法實行項目招投標制度,嚴格控制住房面積標準和建設成本,原則上按實際建造成本向職工出售。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要嚴格職工住宅銷售管理,以職工住房檔案為依據,嚴格審核購房資格,建立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和危舊房改造建設的住房,納入職工住宅統一管理,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統一項目審批、統一組織實施、統一供應對象,在優先滿足該單位符合條件職工需要的基礎上,統一調配出售。
(三)建立周轉住房制度。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地點分布情況,可在職工住宅小區等地建設或改建一批周轉住房,向新錄用等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所需資金在基建投資中安排。周轉住房以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嚴格控制面積標準,租金按成本確定,租住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四)穩步推進住房管理社會化。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小區要逐步建立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新型住宅管理體制。按照專戶存儲、按棟設帳、業主決策、專款專用原則,完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提高住房管理水平。穩步推進採暖和物業管理貨幣化改革。做好舊住宅小區的整治改造。
四、創造住房交易條件,鼓勵職工進行住房交易
(一)積極創造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原產權單位在公房出售時另有約定以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設定限制條件。各單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檔案,儘快明確不宜公開上市交易的住房範圍,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凡超過規定時間未明確的,視同可上市交易住房。各產權單位要抓緊處理職工現住房超標問題,售房單位要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如何單位不得無故扣押職工的房屋產權證書。
(二)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對能夠保證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向職工出售;對兩戶或兩戶以上家庭共同承租的公有住房,可允許承租人之間進行使用權轉讓,並向最終承租人出售;對權屬有爭議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單位出具書面具結保證後,向職工出售;因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公有住出售的,應區別情況儘快予以處理。騰退的可售公有住房納入職工住宅銷售管理。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職工可以騰退現承住房,按有關規定申請領取住房補貼,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職工住宅或北京市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實處
(一)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規定,抓緊指定配套政策和實施辦法。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要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人事部研究制定做好補貼政策銜接的具體實施辦法;會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建設、分配、銷售、出租、上市和管理的有關辦法。中央國家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狀況,參照本意見精神合理確定住房補貼水平,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住房補貼資金按現有經費渠道解決。
(二)加強領導和監督檢查。中央國家機關要高度重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落實好各項房改政策,切實解決職工的住房困難,逐步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同時要嚴肅房改紀律,禁止變相實物分配住房。監察部要會同建設部、財政部、人事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理本意見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問題。
本意見由建設部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2007 年 3 月 30 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