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

2000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京政發〔2000〕7號印發《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等3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京政發〔2000〕7號
  • 印發時間:2000年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00年2月29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0〕7號
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在提高北京地區房租後,為解決離退休職工、社會救濟對象、優撫對象和其他職工家庭生活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現將《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公有住房租金減免關係到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單位房改工作的順利推進和首都的社會穩定,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暫行辦法

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家庭承租北京城鎮公有住房,在規定住房面積標準以內部分可申請租金減免:
(一)離休幹部家庭(以下簡稱離休幹部)和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簡稱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過其本人及配偶增發補貼的部分免交。
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後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戶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273元、低於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過其家庭月總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過其家庭月總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中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並同住一年以上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及利息、股票等有價證券及紅利;親屬的贍養費和撫養費及繼承的遺產、遺贈;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房屋出租收入;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條 對職工家庭住房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不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職工家庭享受租金減免的住房面積,行政機關和比照行政機關管理的單位職工,按其家庭成員中職級最高一方規定的職級住房面積標準計算。職級住房面積標準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36號)規定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執行。
其他無級別規定的單位職工或居民,可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租金減免。其家庭人口按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並同住一年以上的成員計算,喪偶、離異者按兩人計算。
第六條 租金減免的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離休幹部和老退休工人憑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或退休證、戶口簿、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和增發補貼發放情況證明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房屋產權單位核定後按規定減免租金。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戶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憑民政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房屋產權單位核定後按規定減免租金。
(三)其他家庭,租金減免按以下程式辦理:
1. 承租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租賃契約,向房屋產權單位申領並填寫《北京城鎮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2.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員所在單位核定收入和增發補貼並簽署意見、蓋章後(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家委會核定收入),由居家委會進行核實並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居家委會在《申請審批表》簽署初審意見,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審核後(承租人住房所在地沒有成立居家委會的,直接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審核),由承租人持《申請審批表》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3.房屋產權單位對《申請審批表》進行核定後,按規定減免租金。
第七條 對職工家庭按規定減免的住房租金,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享受租金減免的家庭應於每年10月至11月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下一年度租金減免申請,房屋產權單位應於12月31日以前完成核定工作。 2000年,享受租金減免的家庭可於3月31日前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減免申請,房屋產權單位於4月15日前完成核定工作。
第八條 加強租金減免工作的監督管理。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瞞報家庭收入和增發補貼情況的,房屋產權單位有權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並追回已減免的租金。
第九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出租公有住房,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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