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在1999.11.23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3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各中央在京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政法機關、全國軍隊和武警部隊與所屬及管理的企業脫鉤的有關檔案規定,按照理順工作關係,保持工作連續性的原則,現就脫鉤後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資金歸口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資金實行歸口管理
中央在京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資金管理工作均歸口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具體工作分別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
二、分級管理,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中央在京企業中一級法人企業或集團公司母公司(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具體包括:按照在京中央黨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統一部署中央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審批中央企業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實施辦法;管理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即下屬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住房資金(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購房補貼資金、住房公積金、公共維修基金等)等。
中央企業可成立住房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制定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下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審批下屬單位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實施辦法;做好下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資金歸口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下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資金管理的業務培訓工作等。
三、加強協調,做好住房資金歸口管理工作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6〕第179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中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帳戶。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但沒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系統的,要在本通知印發後,轉入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帳戶,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凡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單位職工,均可申請中央國家機關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須在中央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基金專戶,歸集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沒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係統管理的,要在本通知印發後,轉入單位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的住房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四、做好有關檔案的傳送工作
本通知印發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印發的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資金管理的有關檔案,將通過交換站交換至各中央企業,各中央企業收到檔案後須及時轉發下屬單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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