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在1999.11.10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中穩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與提高職工收入相結合的精神,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現就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05元的租金標準。
二、從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時,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和已購房職工)增發補貼,月人均補貼額為90元。
各職級人員的月補貼標準為:正司級130元,副司級115元,正處級100元,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80元,科員及其以下人員(包括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人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70元。各單位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
三、行政、事業單位增發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四、企業在行政、事業單位補貼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減免辦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並增發補貼,是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深入細緻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紮實實地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確保房改工作順利進行。通知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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