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12.14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2月14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12.14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12.14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頒布時間 ...
檔案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管房改〔2003〕165號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為規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適應職工改善...
售房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後,售房款要按照有關規定首先足額提取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為解決中央國家機關部分舊住宅區維修資金不足、年久失修的問題,同時配合北京2008年奧運會前的環境整治工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財政部將會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
1.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範圍。 近期售房主要是機關集中宿舍區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單元式住宅樓房。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願的原則。2.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標準價,職工購房時, 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三)建立住房...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須在中央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基金專戶,歸集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沒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係統管理的,要在本通知印發後,轉入單位...
第十三條 職工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差額面積可由所在單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但上市出售時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是單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出售後,由售房單位按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購房人按規定向售房單位一次性繳納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資金。
關於印發《中央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7.04.25由國家機關人員防空委員會,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中央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在1999.11.10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
住房補貼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
的通知》([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北京市關於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178號)和《關於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取消標準價後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