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預

行政干預是指政府先借政權力量,依靠從上到下的行政組織制定、頒布、運用政策、指令和計畫的方法,來實現國家對行政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約、調整、協調社會各地區、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方向,保證行政執行的集中統一,實現國家社會所期望達到的管理目標的功能。行政干預一般分為事前即預防性干預、事中即工作進行中的干預和事後干預三種,通常以後兩種干預較為普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干預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簡介,具備條件,影響,

簡介

目前中西國家都講行政適當干預,兩者的出發點不同:西方國家是從不干預到干預,它是從守夜人開始的,它是市場手段、社會管理不能發揮作用後政府行政權力開始進入經濟生活,西方的行政權力干預是呈遞增趨勢;中國是政府對經濟生活是全方位干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賓莫非王臣”,說明所有的一切,不僅是物還包括人都是國家主宰的。
1.狹義上一般特指行政干預,以國家權力為基礎,強調垂直領導關係,下級服從上級的權威性。以中央政府為行政系統中心,保證全國政令統一,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一行動、統一目標。
2.性質是指令性的,令行禁止,須無條件落實執行,具有強制效力。行政干預從集權體制中派生出來,是行政權力的體現。對於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保證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穩定的社會公共秩序,實現行政管理的預期目標是十分必要的,是行政機關執行管理職能的一個根本手段,對計畫經濟體制及其運轉發揮過積極作用。
3.廣義上是指,行政機關運用經濟、法規、政策等手段,對國家事務運行狀態和關係進行調節,以保證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一般分為直接干預和間接干預。

具備條件

實施行政干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對所干預事項具有法定的行政權力,並依此代表國家實施干預活動,干預具有權威性;
2.行政機關與被干預者存在上下級關係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沒有這種關係,干預無效;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干預要有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不能任意干預。
行政干預一般分為強制性干預和非強制性干預兩種。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下達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所實施的行政干預,對所管轄的相對人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強制性行政干預。行政機關以勸告、說服、宣傳、教育等方式所進行的行政干預,對相關的人或機構起指導或誘導作用,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屬非強制性行政干預。

影響

現代行政管理,從尊重地方、部門、機構、個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出發,一般儘量少用強制性干預,而以非強制性干預為主。隨著行政事務的增多和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干預的內容、範圍日益廣泛,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現代國家中,除司法干預外,行政干預已成為國家干預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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