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嘉定縣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預執行繼續受阻如何處理的函》在1989.11.04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嘉定縣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預執行繼續受阻如何處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1.04
- 實施時間:1989.11.0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本市嘉定縣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預執行繼續受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上海市嘉定縣人民法院審結的嘉定縣工業供銷公司訴遼寧省阜新市華光信託貿易公司購銷契約貨款糾紛一案,在執行中裁定變更阜新市第二輕工業局為被執行人並無不當,案外人不得無理干預。為保證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執行,請上海、遼寧兩地有關人民法院繼續密切協作配合,向被執行人講明道理,促其自動履行應承擔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仍無理拒不履行,則應當依法排除非法干預,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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