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四)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四)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12.03
  • 實施時間:2010.12.03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四)》,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決定修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
1.將第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道路運輸經營年度審驗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2.刪去第三十六條。
二、《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3.刪去第四章。
4.刪去第五十三條。
5.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因監督不力,造成公路較大損害或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固定或者臨時超限運輸監測站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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