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是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
  • 頒布時間:2010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決定修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規:
一、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八)項。
二、將下列地方性法規中的“徵用”的規定修改為“徵收”
2.《內蒙古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條。
3.《內蒙古自治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4.將《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辦法》第五十四條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二條。
6.《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三條。
7.《內蒙古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8.《內蒙古自治區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第二十一條。
9.《內蒙古自治區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10.《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七條。
11.《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五、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12.《內蒙古自治區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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