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議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蚌埠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0月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投資吸引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考核評價、工作激勵等機制,督促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落實。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機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在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方面等高對接,推動市場要素自由流動和政務服務相互協作,加快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應當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舉措,並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複製推廣。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蚌埠經濟開發區等開發區應當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服務諮詢和投訴受理平台,設立營商環境專線,健全受理、交辦、監督、反饋、評價、公示等制度,全過程跟蹤,及時解決市場主體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通過典型案例宣傳,涵養營商文化,營造重視營商環境的社會生態,打造“珠事好辦”一流營商環境品牌。每年二月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宣傳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尊重企業家價值,組織開展對話、獎勵等活動,按照規定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企業家和企業,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和親商安商的氛圍。
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合規經營,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弘揚企業家精神,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約踐諾。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發展的新興主導產業和產業集群,制定相關規劃和引導政策,加強產業鏈群整體培育,支持產業延鏈、補鏈、強鏈,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
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持續推進“城市智慧大腦”建設,構建工業、商業、金融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套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對營業執照已吊銷未註銷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推行強制註銷。
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鼓勵外商投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競爭,合規經營,不得組織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醫保登記、銀行預約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站式集成服務。除涉及前置許可外,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主體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推進“一照通”改革,將營業執照與相關行政許可、備案合併辦理,實行一窗受理、一次審批、一照準營。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和契約精神,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科學規劃、適度超前建設管網,滿足市場主體便利接入。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做好管網專項規劃與其他基礎設施規劃的銜接。
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市場主體訴求處理便捷渠道。因特殊原因中斷服務的,應當做好事前預警和事後溝通協商。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服務質量督查、評價機制。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土地要素資源,推行“標準地”改革,實施畝均效益評價機制。依法持續推動清理低效閒置用地,加強土地儲備和節約集約利用。
適應民營、中小微企業用地需求,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聯項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和重點領域的支持,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投放,降低市場主體綜合融資成本,增進融資便利化。
鼓勵市場主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為擬上市掛牌企業提供專業化、系統化培育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獎勵。依法設立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擴大規模,提高效益,支持企業創新創業。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合理確定擔保費率,發揮融資擔保機構增信保障作用。推動完善銀行和擔保機構合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提升融資擔保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建設服務產業園,加強服務市場監管,為市場主體提供高質量的人力資源服務。
實施覆蓋面廣、精準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續完善各類人才在住房、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便利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培養、引進與地方產業需求相適應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產業人才。
推進企業用工供需對接信息平台建設,支持有需求的企業規範開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規範新業態領域多樣化勞動用工。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改革,保障科技資金和政策兌現。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和研發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
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和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進行自主研發和創新,培育高價值專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著作權。
依託蚌埠科技大市場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間的對接交流平台,深化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推進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組織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等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推動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中國(蚌埠)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融合發展,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對外貿易。
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申報模式,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皖事通辦”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市場主體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一網通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統一線上和線下辦理標準,不得限定辦理渠道,不得要求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建設,建立進駐事項負面清單,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視窗應當整合併入本級政務服務大廳。
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推行綜合視窗服務,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模式,推進規範化建設。
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按照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加大數據歸集、共享力度。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政務數據共享套用,逐步實現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收集。已經線上提交或者可以通過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
推進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的套用,實現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互信互認。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制度。
按照規定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時限以及申報材料清單,推行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
探索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促進項目取得用地即可開工。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最佳化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協作,實行市場主體委託金融機構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依法推行不動產帶押過戶業務。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服務諮詢和投訴受理平台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涉企優惠政策以及辦理流程、時限,便於市場主體申享。
制定、修改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規則、行政規範性檔案等,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市場主體、相關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並根據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高市場監管質效,推廣非現場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等方式,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特點,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推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同送制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串通投標、契約詐欺、職務侵占、惡意逃廢債等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依託府院(檢)聯動機制,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暢通涉企案件移送、辦理渠道,加大案件辦理力度。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增強預防、糾正違法和警示教育效果。不得違法限制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違反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剝奪市場主體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依法支持和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協調處理破產過程中的職工權益保障、社會穩定、資產處置、涉稅事項等問題。
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支持人民法院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溝通協調,綜合運用行政和司法手段,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責任追究、強制執行等措施,防止和糾正利用優勢地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拒不履行契約、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等行為。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作出決議決定和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督促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推動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創新營商環境改革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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