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年

1077年是一個平年,是農曆丁巳年(蛇年);遼大康三年;北宋熙寧十年;西夏大安三年;大理廣安元年;越南英武昭勝二年;日本承保四年,承曆元年。它的第一天在星期六開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77年
  • 類別:平年
  • 農曆:丁巳年
  • 朝代:遼大康三年
  • 生肖:蛇年
通鑑記載,歷史大事,

通鑑記載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十年(遼太康三年)
春,正月,癸丑,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周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長林縣,屯兵減少,不足以控制要會。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於所存役錢。乞復建軍。”詔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詔開封府判官吳幾復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易衣私出求卜也。永年妻,叔皮女弟。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緡,冀妻家為償之,叔皮不為償;三司督錢甚急。永年知叔皮嘗於上元夜微服游閭里,乃夜叩東府告變云:“叔皮兄弟私訪卜者,為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御物已具。”故命幾復鞫之。幾復按驗,皆無狀。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御史周尹言:“近制,太廟大祠,並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既別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復辭疾者。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致力以舉禮。今乃以一日奉祠為憚,則是悖德棄本,莫甚於此。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如謂宗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諤等賞官有差。
己丑,遼主如魚兒濼。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飢,罷巡幸。
乙未,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嘗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許民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熙寧令前代帝王陵寢並禁樵採,遇郊祀則敕吏致祭,其德意可謂遠矣。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所得不資,猶不可為,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採耕墾,並黜責創議之人。”詔:“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餘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為守陵戶,餘並禁止。”
丁酉,詔:“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為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為刺譏。方舉事之初,臣力爭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財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臣本意不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今與眾異論,倘不求退,必致不容。”韶本鑿空開邊,驟躋政地,乃以勤兵費財歸曲朝廷,帝由是不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復廣源、蘇茂等州,群臣表賀。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安南道經略討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並罷。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經賊坊郭、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並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並二稅役錢已免兩料者更免兩料。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米。以廣源州為順州。
李乾德詔,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郭逵判潭州,趙禼桂州。以征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詔同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今欲更張前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為始,盡買舊鈔入官。其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令條具所施行事。東南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先令商人以鈔赴解州榷鹽院並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榷官賣。其提舉司出賣鹽,並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請。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將京西南、北、秦鳳河東路、在京開封府界應通商地分,各舉官一員。其全席鹽,限十日內經官自陳,點印貼納,委所差官點數,用印號,毀抹舊引,給與新引,其貼納錢,許供通抵當。如商人願舊鈔依定價折會貼納鹽錢者,聽從便,於隨處送納,抹訖封印,送制置司。若私鹽衰息,官鹽自可通行。民間請出兩路鹽,無慮三十五萬席,比候民間變轉,約須期年。慮緣邊未入新法鹽錢,糧草有闕,乞權於去年折綱欠負谷粟,計物價借充軍糧,候入到鹽錢,依數撥還。通商州軍縣鎮,歲終,委轉運、提點司各以管下民戶多少,同者將繳納商人,注賣鹽引多少為準,比較增虧,依編敕江、淮等路賣鹽酒,比較賞罰。”詔:“除提舉出賣解鹽司官賣地分別降指揮外,及市易司已買鹽,亦依客人例貼納價錢,餘依所定。”
三月,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丙寅,三司言:“相度及再體問商人,自來出產小鹽及鄰接京東、河北末鹽地分,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令通商,必為外來及小鹽侵奪,販賣不行。合依舊官自出賣,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及開封府界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十一縣,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繳到客交引,對比官賣課利,不相遠,即立為定法,若相遠,或趁辦年額不敷,即依舊官賣。”從之。
先是張景溫提舉賣鹽,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與三司議之。沈括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線二十餘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並南京、孟、陝、同、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云。
壬申,詔州縣捕蝗。
夏,四月,辛巳,復置憲州。
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
初,遼使求地者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遼人慾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幸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兩資者,推恩太優。今欲應明法及第,入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例推恩外,餘只免試,更不推恩。”從之。
乙酉,遼主泛舟黑龍江
丁亥,于闐國入貢。
丁酉,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鎖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癸卯,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貫四百,權於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條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並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就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對勘卻退,令於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制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條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於解地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
甲辰,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五月,庚戌朔,監兩京抽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衡等言顥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嘗磨勘故也。
戊午,詔修仕宗、英宗兩朝正史,命宰臣吳充提舉,以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為修史,集賢院學士蘇頌同修史,集賢校理王存黃履林希並為編修官。
癸亥,知越州、資政殿大學士趙拚知杭州。拚知越州時,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什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立告賞,禁人增米價。拚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先是淮浙飢,詔出本界上供米損市價糶,以活饑民。發運副使盧秉言:“價雖賤,貧者終不得米。請償糴本,盡以其餘賑恤流民。”詔可。是歲奏計,帝問曰:“如聞滁、和民食蝗以濟,有之乎?”秉對曰:“有之。民飢甚,死者相忱籍。”帝慘然曰:“獨趙拚為朕言,與卿合。”前此發運司入奏,多獻羨餘以希恩,秉獨以錢七十萬緡償三司舊負,因言:“發運司但督六路財賦,以時上之,本無羨餘;以進者,率正數也,乞遂禁絕。”帝嘉納之。
丙寅,詔鄭州長史柴袞,令流內銓與注遠處主簿或尉。袞,周世宗之侄玄孫,受命已十年,乞注一官故也。
庚午,詔:“侍御史知雜事蔡確,知諫院黃履,定奪衛州運河及疏浚黃河利害異同、理曲不實之人,劾罪以聞。如合就按驗,輟官一員及取旨遣內侍同往。”
初,熊本既受命,與都水監主簿陳佑甫、河北轉運使陳知儉共按問,諸埽言:“八年故河道水減三尺,浚川杷未至間已增三尺,杷至又增一尺。且從此以前十年,水皆夏溢秋復,不惟此一年,水落實非杷所至。”本等乃集臨清冠氏縣十五人責狀,及據埽上水歷,即南岸以杷試驗,雖小有增深寸數,翼朝再測,已與未浚時無異。又訪議者,皆以運河之興,有費無利,且為官私之患。遂以文彥博所陳為是,奏乞廢浚川司。
時范子淵在京師,先聞之,遽上殿言:“熊本、陳佑甫,意謂王安石出,文彥博必將入相,附會其意,以浚川杷為不便。臣聞本奉使按事,乃詣彥博納拜,從彥博飲食,佑甫、知儉皆預焉,及屏人私語。今所奏必不公。且觀彥博之意,非止言浚川杷而已。陛下一聽其言,天下言新法不便者必蜂起,陛下所立之法大壞矣。”帝頗惑其言,詔以本等奏送都水監及外監丞司。子淵遂訟本等以七月中北岸水歷定五月中南岸河流漲落,又不皆至河所視其利害,及大名府已嘗保明用杷浚二股功利牒轉運司,兼本等專取索浚河司事總四千七百餘紙,即未嘗取索大名府安撫司轉運司事相參照。而確亦劾本奉使不謹,議論不公,乞更委官定奪是非。故就委確及履仍即御史台置獄推究。
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公事蒲宗閔言:“本司船賣解鹽,已蒙改法,依舊通商。外有茶法,事跡相關,須至更改。每年欲起發茶四萬馱赴秦州熙河路,依市價賣,仍認定稅息錢,應副博馬、糴買糧草。並川峽路民間食茶,許逐場依市價添減收買,每貫收息錢一分出賣,仍沿貫納長引錢。鳳州、鳳翔永興軍、環慶路州軍亦依舊為商地,分許客人於川中茶場算請興販。”知彭州呂陶亦言官場買茶,虧損園戶,有致詞訴及生喧鬧。旋詔川中茶場免收息三分。
丙辰,遼玉田安次縣有蝝傷稼。
己巳,遼主駐犢山,宴群臣。遼主曰:“先帝用仁先、華噶,以賢智也。朕有仁傑、伊遜,不在仁先、華噶下。”歡飲至夜乃罷。
甲戌,太白晝見。
遼太子自母后之變,憂見顏色。而耶律伊遜之黨,以皇后廢立皆由其謀,欣躍相慶,肆騰讒言謗,忠良之士,斥逐殆盡。護衛太保蕭錫沙辨黠,善揣摩人意,數出入伊遜家,見朝臣不附者,輒擿使去之,錫沙得遷殿前副檢點。會護衛蕭和克謀殺伊遜事覺,伊遜械繫之,考劾不服,流於邊。錫沙謂伊遜曰:“今太子猶在,臣民屬心,大王素無根柢之助,復有誣皇后之怨,它日太子立,大王置身何地?宜熟計之。”伊遜曰:“吾憂此久矣。”夜,召其黨蕭德哩特,謀所以構太子者。乙亥,伊遜使其黨護衛太保耶律扎喇等告都部署耶律薩喇、樞密使蕭蘇薩等謀立太子。遼主命按問之,無跡,乃出薩喇為始平軍節度使,蘇薩為上京留守,鞭護衛六人,其餘各徙於邊。
丙子,遼以西北路招討使遼西郡王蕭呼哩額為北府宰相兼知契丹行宮都部署事。呼哩額,孝穆之孫,便佞滑稽,尚鄭國公主,拜駙馬都尉。初與耶律伊遜不協,出為寧遠軍節度使。自後呼哩額揣知伊遜意,傾心事之;伊遜欲引為助,遂有是擢。
丁丑,詔使臣換文資,試律令大義十道,以八通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並為合格,中書取旨。
戊寅,遼詔告謀逆者加重賞,耶律伊遜之謀也。時有耶律喏嚕與其弟烏頁皆黨於伊遜,時號二賊。
六月,己卯朔,遼耶律伊遜使其黨牌印郎君蕭額都溫仲父房之耶律托卜嘉上急變曰:“昨者耶律扎喇所告薩喇等,其事皆實,臣亦與其謀,本欲殺伊遜而立太子。臣等若不言,恐事白連坐。”遼主信之,杖太子,幽之別室,命伊遜及耶律孝傑、耶律仲禧、蕭呼哩額、楊遵勖、耶律延格、蕭錫沙等鞫治。太子具陳枉狀,謂延格曰:“上惟我一子,今為儲副,尚何所求!公與我為昆弟行,當念無辜,達意於上。”蕭錫沙聞之,謂延格曰:“如此奏,則大事去矣;當易其辭為款伏。”延格入,如錫沙言奏之,遼主大怒。中外知其冤,無敢言者,惟北院樞密副使蕭惟信廷急之,遼主弗聽。伊遜等窮治太子之黨,逮北院宣徽使耶律托卜嘉、漢人行宮都部署蕭托卜嘉等下獄,不勝榜掠,皆誣狀。伊遜恐遼主猶有所疑,引托卜嘉等庭詰之,各令荷重校,繩系其頸,不能出氣;諸人不堪其酷,唯求速死。伊遜乃入奏曰:“別無異辭。”遂殺蕭托卜嘉、耶律托卜嘉與其弟陳留及東宮宿直官,遣使殺始平軍節度使耶律薩喇、上京留守蕭蘇薩及其諸子,執蕭岩壽、蕭和克至京,殺之。時牽連被殺者眾,盛夏,屍不得瘞,地為之臭。流耶律孟簡保州
壬午,注輦國遣使朝貢。
癸未,詔:“南京、鄆、兗等州及邢州之臣鹿、洺州之雞澤、平恩、肥鄉縣盜賊,並用重法。”
丙戌,遼廢太子浚為庶人,囚之上京。太子將出,曰:“吾何罪而至是?”蕭錫沙叱令登車,遣衛士闔其車門而去。蕭德哩特監送太子,時促其行,不令下車,起居飲食,數加陵侮,至則築堵環囚之。西南面招討使吳王蕭罕嘉努上書言太子冤,不報。
丙申,知制誥孫洙言:“熙寧四年中,建言者患制誥過為溢美,以謂磨勘遷官,非有績效,不當專為訓詞。遂著令,磨勘皆為一定之辭;文臣待制、武臣合門使以上,方特命草制,其餘悉用四句定辭。遂至群臣雖前後遷官各異,而同是一辭;典誥者雖姓名各殊,而共用一制;一門之內,除官者各數人,文武雖別,而併為一體。至於致仕、贈官、薦舉、敘復、宗室賜名、宗婦封邑、齋文疏語之類,雖名體散殊,而格以一律,歲歲遵用,非所以訓百官,詔後世也。前世典章,本朝故事,未嘗有此。陛下天縱神聖,言成典謨,而典誥之臣乃苟簡如此,豈稱明詔所以垂立一代制度之意哉!伏望皆令隨事撰述,但不得過為溢美,以失事實。”詔:“舍人院撰詞,少卿監以下,奏薦敘封,每遇大禮一易;恩澤舉人,每科場一易;封宗室婦女,逐時草制;文官轉官致仕並選人改京朝官知縣,並隨等撰定。”其後舍人院又請“百官封贈,嘗任待制、觀察使以上其子封贈,並隨事別撰。”從之。
辛丑,樞密院言:“聞邕州、欽州峒丁,其人頗驍勇,但訓練不至,激勸無術。欲委經略司選舉才武廉乾之人為都司巡檢等,提舉訓練,每季分往按閱。逐峒歲終具武藝精強人數,首領等第給俸;提舉官以武藝精強五分以上議酬獎。仍令五人附近者結一保,五保相附近者結一隊。每按閱,保、隊各相依附;至於戰鬥,互相救助。勇怯分為三等:有戰功或武藝出眾為上等,免差役;人才趫捷為中等,免科配;餘為下等。常日不妨農作,習學武藝,遇提舉官按閱,即聚一村按試,毋得豫集邊境。有盜賊,令首領相關報。”從之。
壬寅,三司言鑄大錢欲乞且依舊額,今後如有添鑄,乞除陝西、河北、河東外,諸路並鑄小錢。又言河北西路轉運司請於邢、磁州置監,鼓鑄折二鐵錢十萬貫,今相度欲於永興軍路鑄折二鐵錢十萬貫,卻於河北西路添鑄大銅錢。並從之。
丁未,置岷州鐵城堡。
戊申,遼遣使按五京諸道獄。
秋,七月,辛亥,遼賞告謀廢立者,護衛太保札喇加鎮國大將軍,預邊州節度使之選;祗候郎君耶律托卜嘉加監門衛上將軍,牌印郎君蕭額都溫為始平軍節度使。額都溫,即蕭托卜嘉之弟也。先是蕭托卜嘉尚趙國公主,公主,懿德皇后所生,故蕭托卜嘉與太子善;耶律伊遜嫉之,卒及於難。額都溫見其兄死,遂欲逼尚公主;遼主許之,拜駙馬都尉。公主以額都溫黨於伊遜,惡之。
遼徙太子餘黨於邊。耶律努舊與耶律伊遜有隙,亦在徙中。其妻蕭意辛為呼圖公主之女,遼主以公主故,欲使意辛與努離婚。意辛辭曰:“陛下以妾葭莩之親,使免流竄,實天地之恩。然夫婦之義,生死以之。妾自笄年從努,一旦臨難,頓爾乖離,背綱常之道,與禽獸何異!幸陛下哀憐,與努俱行,妾雖死無憾!”遼主從之。意辛在流所,親執役事,無難色,事夫禮敬有加於舊。
伊遜追憾女子常格嘗作詩譏己,欲因太子事誣以罪,按之無跡,獲免。會其兄耶律迪嚕謫鎮州,常格與之俱。時朝臣屏息事伊遜,太子之廢,揚揚如平時。常格在謫所,恆布衣疏食。問曰:“何自苦如此?”常格曰:“皇嗣無罪遭廢,吾輩豈可美食安寢乎?”聞者愧之。
遼北院樞密副使蕭罕嘉,經畫西南邊天池塹,立堡砦,正疆界,刻石而還。壬子,擢漢人行宮都部署。
癸丑,潁州團練推官邵雍卒。雍受《易》於李之才,探賾索隱,衍伏羲無天之旨,著書十萬餘言。富弼司馬光呂公著在洛,雅敬雍,為市園宅,雍名其居曰安樂窩。以薦授將作主簿,後補潁州團練推官,皆固辭;及受命,竟稱疾不之官。程頤嘗與議論終日,退而嘆曰:“堯夫,內聖外王之學也。”
甲寅,禱雨。
詔:“今後廣南西路系惡弱水土州郡,合差醫官處,如額外祗候人願往者聽。”
乙卯,帝謂輔臣曰:“元昊昔僭號,遣使上表稱臣,其辭猶遜;朝廷不先誥其所以然,而遽絕之,縱邊民、蕃部討虜。故元昊常自謂為諸羌所立,不得辭,請於朝廷,不得已而反,西師戰輒敗,天下騷然,仁宗悔之。當元昊僭書來,諫官吳育謂夷狄難以中國叛臣處之,或可稍易以名號。議者皆以為不然,卒困中原,而使加歲賜,封冊為夏國主,良可惜哉!”
丁巳,翰林學士、權三司使沈括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括以白答刂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於執政處陰獻其說。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未嘗言復差徭。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前後反覆不同。朝廷新政,規畫臣細,括莫不預,其於役法講之固熟。如輕役之不有差法,括前日不以為非而今日不以為是者,其意固不難曉。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於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納之資爾。且括自主計以來,一無所補,其馭下則取悅而已,其事上則觀望而已,中外之所共傳,聖明之所盡照;而陰以異論乾執政欲變更役法一事,尤為顯著。竊了中書亦嘗以此答刂子進呈,下司農寺相度。天慈兼容,既不加詰,而臣以彈邪繩奸為職,安敢避默!伏望陛下推括之情,特行罷黜。”詔答刂與括知。括即上疏待罪,有詔,令括就職。確又言:“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於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非職事之時?不言之於陛下而陰言之於執事?括之意豈在朝廷法度,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伏望陛下斷在不疑,正括之罪。”故有是命。
詔:“諸路歲上知縣、縣令考課優等治狀,委主判官審校,取最優者上簿,司農寺主簿及提舉常平官有闕,選最優者充;即治狀尤異或資任已高須別加升擢者以聞。”
辛酉,群臣五上尊號曰奉天憲古文武仁孝皇帝。不許。
辛未,太常丞、集賢校理、知湖州鞠真卿為太常博士直秘閣;以宣徽北院使王拱辰御史中丞鄧潤甫言真卿自改官至登朝三十年,非特恩未嘗陳請磨勘故也。
帝御資政殿,監修國史吳充率修國史宋敏求、編修官王存、黃履、林希以《仁宗、英宗紀草》進呈。帝服靴袍,內侍進案,敏求進讀,帝立聽顧問,終篇始坐。
乙亥,貶宣徽南院使、雄武軍留後郭逵為左衛將軍,西京安置;吏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趙禼為左正言、直龍圖閣,依舊知桂州;以御史知雜蔡確言逵經制南安,移疾先還,禼措置糧草乖方及不即平賊也。
是月,河復溢衛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乙丑,遂大決於澶州曹村,澶州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匯於梁山張澤濼,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於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凡灌郡縣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壞田逾三十萬頃。遣使修閉。
詔太常禮院續修《禮閣新編》。
遼主如秋山,謁慶陵。
八月,丙戌,詔監察御史里行黃廉為京東路體量安撫。廉嘗言都檢正俞充結中人,徼幸富貴,不宜使佐具瞻之地,並言王中正任使太重,恐為後憂,又面論之甚切。帝曰:“人才蓋無類,顧駕馭之何如耳。”廉對曰:“雖然,漸不可長。聖人長駕遠馭,故四凶在朝,不廢時雍。彼皆才器桀然過人,任使稱意;為後世慮,故放殛之耳。”帝曰:“且置此事。河決曹村,京東尤被其害,今以累卿。”
廉既受命,前後條舉百餘事,大略疏張澤濼至濱州以紓齊、鄆,而濟、單、曹、濮、淄、齊之間,積潦皆歸其壑。郡守、縣令能救災養民者,勞來勸誘,使即其功,發倉廩府庫以賑不給。水占民居,未能就業者,擇高地聚居之,皆使有屋避水。回遠未能歸者,遣吏移給之,皆使有粟。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征算。使吏為之道地,止者賦居,行者賦糧;憂其無田而遠徙,故假官地而勸之耕;恐其殺牛而食之,故質私牛而與之錢;棄男女於道者收養之,丁壯而飢者募役之。卒事,所活饑民二十五萬三千口,壯者就功而食,又二萬七千人。
戊子,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安石再上表,請以本官充集禧觀使;詔不允,仍遣安石弟權發遣度支判官安上齎詔往賜之。
己丑,遣蘇頌等賀遼生辰。頌至遼,遇冬至,其國曆後宋歷一日。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歷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逾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或先或後,各從其歷可也。”北人以為然。使還,以奏,帝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因問其山川人情向背,對曰:“彼講和日久,上下相安,未有離貳之意。昔漢武帝久勤征討,而匈奴終不服;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籓。唐自中葉以後,河湟陷於吐蕃,憲宗慨然有收復意;至宣宗時,乃以三關、七州歸於有司。由是觀之,外國之叛服不常,不系中國之盛衰也。”頌意蓋有所諷,帝以為然。
庚寅,遼漢人行宮都部署蕭罕嘉以從豬墜馬卒。
辛丑,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三司近歲以來,財貨匱乏為甚,計月支給,猶懼不足。以承平百餘年,當陛下緝熙庶政之日,國用如此,可不深慮?夫國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況無兼月之備乎?此則有司失職,因循苟且之罪也。唯深思邦計之重,詔股肱大臣謀所以理財經久之術。”詔:“三司使副同講求理財經久之術,具利害條畫以聞。”其後三司言:“在京官司,應支用系省錢物,並令關由三司。發運、轉運、提舉鑄錢、鹽事等司及州、縣,於三司所統者,違慢不職,許行勘劾;事理重者,奏乞先行沖替;若職事修辦,乞行獎擢。諸路上供不足,或年計不備,許選官體量。或因朝廷差官出入,許就委點檢錢穀公事。”並從之。
遼主復謁慶陵。
是月,河決鄭州滎澤埽。
九月,庚戌,贈潁州團練推官邵壅秘書省著作郎,賜粟帛。以知河南府賈昌衡言,雍行義聞於鄉里,乞贈恤也。宰相吳充請於帝,賜謚康節。雍初與常秩同召,雍竟辭不起,士大夫高之。
乙卯,詔:“諸官司承準傳宣、內降與奏請及面得旨,事無條式者,申中書、樞密院覆奏。例不應申而輒申者,準直批聖旨敕科罪;諸房失檢勘,受而施行者,亦如之。上殿進呈文書,並批送中書、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違者承受官司繳進以聞。即非理乾求恩澤及乞原減罪犯者,中書、樞密院劾之。”
癸亥,以屯田郎中侍御史周尹提點荊湖北路刑獄。
先是尹上言:“成都府路置場榷買諸州茶,盡以入官,最為公私之害。初,李杞倡行敝法,奪民利未甚多,故為患稍淺。及劉佐攘代其任,增息錢至倍,無它方術,惟割剝於下,而人不聊生矣。大抵在蜀,則園戶所苦,壓其斤兩支錢,侵其價直;在熙、秦州,則官價太高,而民間犯法不可禁止。又,般運不逮,糜費步乘,推積日久,風雨損爛,棄置道左,同於糞壤。兼所至不通客旅,惟資無賴小民,結連群黨,持仗私販,虧失徵稅。茶司認虛額,又侵盜相繼,刑罰日滋,致數千里之害,可為深慮。臣頃在京師傳聞其事,既未詳盡,安敢輕議!今受命入蜀,所至體問,乃知買茶為害甚巨,有知彭州呂陶、知蜀州吳師孟等論奏,可以參驗。往者杞、佐繼陳苛法,即信用其言,曾不略加參考;今議者條其刓蠹,悉皆明白,未即采聽。何勇於興利而怯於除害乎?願敕有司速究榷茶之弊,俯徇眾論,寬西南之慮。”又曰:“竊詳朝廷之意,未欲遽罷茶禁者,必以熙河路買馬年計茶最為急耳。但通商之後,舊來諸路茶稅年額錢總二十九萬餘緡,先已復故,即可委諸路轉運司一面管認赴熙河路外,有見今官茶所在州縣,堆積極多,足支數年買馬。自今商旅販秦州、熙河路茶,必能有備。臣體問廢罷改革事,皆商旅所願。望速下本路,逐處根究。臣之所陳有實,即乞罷榷茶之法,許通商買賣以安遠方。”尹還,未至都而有是命。
乙丑,詔改名汴河上流北門曰宣澤。舊汴河下流水門南曰上善,北曰通津,上流水門南北皆曰大通,故改今名。五丈河下流水門曰善利,而上流水門舊無名,賜名曰永順
戊辰,涇原路經略司言德順軍捕獲西界禹臧花麻使來賣馬蕃部撒蟬等十四人,詔經略司估直給錢,安慰遺之。或言:“撒蟬等非賣馬,實為間也。”蔡延慶曰:“彼疑,故來覘;執之,是成其疑也。”卒遺之。
壬申,遼修乾陵廟。
詔:“近范子淵奏用杷浚滎澤埽河北岸灘觜解南岸急危圖狀,可並付定奪所照會。”帝既令蔡確等定奪熊本及子淵是非,又令馮宗道監視子淵用杷浚汴。宗道測量汴流,有深於舊者,有為泥沙所淤更淺於舊者,有不增不減者,大率三分各居其一。宗道日具實以聞。帝意稍悟,治獄微緩。會滎澤河堤將潰,詔判都水監俞充往治之。充奏河欲決,賴用浚川杷疏導得完,子淵因圖狀自明,於是治獄益急矣。
癸酉,立義倉。
甲戌,濮國公宗朴兼侍中,進封濮陽郡王。
權發遣河北西路提點刑獄丁執禮言:“今之縣邑,往往故城尚存,然摧圮斷缺,不足為固。乞擇令之明者,使勸誘城內中上戶出夫以助工役,以漸治之。”詔:“諸路轉運司委知州、知縣,檢視計度合修城壁功料,於豐歲勸誘。五路除緣邊外,擇居民繁庶及當衝要縣諸路,即先自大郡修完。”初,執禮自館閣校勘出為提刑,帝宣諭曰:“卿職刑獄盜賊,然盜賊最急,宜用心督捕。”
冬,十月,戊寅朔,濮陽郡王宗朴薨;封定王,益僖穆。
庚辰侍讀鄧潤甫陳襄邇英閣進讀,因言:“司馬遷載秦、漢以來君臣事跡,有不可陳於君父之前者,如《呂不韋傳》之類是也。”帝曰:“類此者,皆闕之勿讀。”侍講沈季長黃履奏:“講《詩》畢,請講何經?”帝曰:“先王禮樂法度莫詳於周,宜講《周禮》。”
辛卯,果莊、棟戩遣人入貢,聽寓止同文館。
癸巳,昭化軍節度使宗誼封濮國公。詔濮王子以次襲封奉祠。
乙未,知河陽、翰林侍讀學士呂公著提舉中太一宮。公著至京師,時將祀南郊,特詔合門以散齋日對延和殿,勞問周至,且曰:“不見卿七八年,殊覺卿老也。”公著回奏:“臣伏睹近詔舉才行堪任升擢官。竊觀陛下自臨御以來,虛心屈己以待天下之士,誠欲廣收人才,無所遺棄。然世固未嘗之賢,而人才亦不可多得。今中外所舉蓋百有餘人,雖不能盡當,誠參考名實而試用之,宜有可以塞厚望、應明指者。臣又竊詳今日詔意,正欲達所未達,然數年以來,天下之士,陛下素知,其能嘗試以事而終就閒外者尚多,恐其間亦有才實忠厚、欲為國家宣力者,未必盡出於迂闊繆戾而難用也。漢武帝時,公孫弘初舉於朝,以不稱旨罷,後再以賢良舉,帝親擢為第一,不數年,遂至宰相。由是觀之,人固未易知,而士亦不可忽。何則?昔日所試,或未能究其詳,數年之間,其才業亦容有進。惟陛下更任之事以觀其能,或予之對以考其言,兼收博納,使各得自盡,則聖明之世,無滯才之嘆,不勝幸甚!”自熙寧初,論新法不附執政者,皆譴逐,不復收用,故公著首言之。
戊戌,太子太師張昪卒,年八十六。贈司徒兼侍中,謚曰康節。
庚子,永國公俊卒,年五歲。帝悲甚,廢朝五日,又不視事三日。封兗王,謚哀獻。太常禮院言準禮為無服之殤,詔特舉哀成服。
辛丑,遼主駐藕絲淀。
乙巳,復永靜軍阜城鎮為縣。
十一月,庚午,以西蕃邈川首領棟戩都首領青宜結果莊為廓州刺史,阿令骨為松州刺史。
甲戌,祀天地於圜丘
遼蕭錫沙遷北院樞密副使,復為耶律伊遜陳陰害太子之計,伊遜從之。先是蕭達和克以奸險附於伊遜,遂見獎援,稍遷至旗鼓蘇拉詳袞。伊遜欲害太子,以達和克凶果可使,遣與近侍直長薩巴詣上京同留守蕭達德,夜,引力士至囚室,給以有赦,召太子,殺之,達德以病歿聞。太子死時年二十。遼主哀之,命有司葬龍門山;欲召其妃還,伊遜復遣人殺之。太子之子延禧及女延壽俱養於蕭懷忠家。伊遜之黨互相慶賀,聚飲數日。
耶律伊遜數薦引其黨耶律哈嚕,擢至北院大王,未幾,其弟烏頁亦至南院大王。然其黨又互相猜忌。蕭額都溫既尚趙國公主,後與伊遜議不合,伊遜銜之,旋以車服僭擬人主被誅。額都溫臨刑語人曰:“前誣告耶律薩喇事,皆伊遜教我,伊遜恐事彰,殺我以滅口耳。”
遼以蕭達和克為國舅詳袞,耶律伊遜引之也。達和克恐殺太子事泄,出入常佩刀,有急召,即欲自殺。然遼主昏暗不省,卒得無恙。
前同知太常禮院張載卒。載家居,與諸生講學,以《易》為宗,以《中庸》為體,以孔、孟為法,其家婚喪嫁祭,率用先王之意而傅以今禮。世稱橫渠先生。
十二月,丁丑朔,占城國獻馴象。
壬午,詔改明年為元豐。
詳定一司敕所以《刑部敕》來上,其朝旨自中書頒降者皆曰敕,自樞密院者皆曰宣,凡九門,共六十三條;從之。
甲申,手詔:“比楊琬、高靖檢河道回,具所見條上,可召審問,參質利害,庶被災之民不致枉有勞役。”
初,河決曹村,命官塞之,而故道已堙,高仰,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護舊河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計用兵三百餘萬,物料三十餘萬。而琬等以為口塞水流,則河道自成,不必開築以縻工役。帝重其事,故令審問,仍詔侍御史知雜事蔡確同相視以聞。既而以確母病,改命樞密都承旨韓縝。後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欲止用新河,量加增修,可以經久。”從之。
丁亥,封皇子傭為均國公。
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條上利害事,內有可行者,宜先行下,庶于田事未興,可及時經畫,以助邊費。”時以熙河用度不足,仰度支供億,於是命入內都知李憲領經制財用司。中書具憲所條上可施行者凡十四事,如所奏行之。
癸巳,韓縝等上與遼人往復公移及相見語錄並地圖,詔縝同呂大忠以耶律榮等齎來文字、館伴所語錄及劉忱等按視疆場與北人論議及朝廷前後指揮,分門編錄以聞。
甲午,知諫院黃履言:“近因陪侍郊祭,竊觀禮樂之用,以今準古,有未合者。伏望命有司並群祀考正其大略,而歸之情文相稱。”詔履與禮院官講求以聞。
辛丑,詔以諸路禁軍闕額數多,遣大使臣七員於開封府界、京東、西、陝西、荊湖路,與長吏及當職官招簡填補。
甲辰,詔鑄錢司並以“元豐通寶”為文。
遼以北面宰相遼西郡王蕭呼哩額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延格為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伊遜薦之也。
初,遼主從耶律伊遜之言,納蕭後,居二年,未有子。後有妹,嫁伊遜之子舒嘉。後言於遼主,稱其宜子,遂離婚,納於宮中。蕭呼哩勒即以女侄妻舒嘉,恃勢橫肆,至有無君之語,朝野側目。
遼預行正旦禮。
是歲,遼南京大有年。

歷史大事

熙寧頒布《宗子試法》
宋初以來,趙宋皇室後裔從八歲到十四歲便入學讀書,並規定每天背誦二十字以上。但宗室後代往往生來便有官職,因而不參加禮部主持的科舉考試;有些宗室子孫也參加科舉考試,考中者在原有官職基礎上加以升遷。宋神宗熙寧十年三月正式頒布《宗子試法》,規定凡是趙宋皇室袒免以內後代已授以官職,按鎖廳考試進行,即為了防止作弊現象,在正常科舉考場外另設一考場加以考試。袒免以外的子孫,可以在國子監參加統一考試。禮部主持考試時,將宗室子孫的答卷作上記號,單獨判卷,宗室子孫參加科舉考試無論成績如何,一律錄取一半;但無論參加科舉考試的宗室子孫有多少,最高錄取額不得超過五十人。禮部考試通過後,宗室子孫也不與其他舉子一樣參加皇帝主持的殿試,皇帝在別的地方對被錄取的宗室子孫進行考察。宗室子孫凡是在四十歲以上,屢次參加科舉考試而不中者,由宗正司將其名字上報皇帝,授以一定的官職,在外地做官的宗室子孫如果不願意參加本地組織的考試,也可以申請到國子監參加考試。
廖恩起義
廖恩是南劍州(今福建南平市)土豪,盜賊吳筍劫掠州郡時,廖恩與同族人廖承禹等人合力討伐吳筍,吳筍被平定後,未論功行賞。因而廖恩等人於熙寧十年(1077)五月聚眾謀反,反抗官府,聲勢迅速壯大起來,南劍州都巡檢郝懷素和南劍州巡鹽蘇用率領當地軍隊前往鎮壓,被起義軍打得大敗,起義軍勢力越來越大。宋神宗不得不再委派左藏庫副使彭孫等前往鎮壓。廖恩率領的起義軍迫於官軍的壓力,不得不直奔信州,信州地方官急忙組織保甲、土丁加以防守,起義軍在信州未取得任何勝利,後廖恩率義軍一千餘人向信州地方官府投降。廖恩投降後,提舉捉殺福建路盜賊彭孫押送義軍到開封,宋神宗下令有不願到開封的義軍聽其自便。十月,廖恩到達京城見到宋神宗,宋神宗對他說,你的罪本來是十惡不赦,但念你接受招安,免你死刑。於是廖恩被授與右班殿的官職,義軍的其他人物也得到大小不同的封賞。在平定廖恩起義的過程中,一些貪生怕死的官員被貶官,而另一些有功官員則加官進職。
蕭岩壽被誅
大康元年(1075),同知南院宣徽事蕭岩壽密告遼道宗,彈劾北樞密院使耶律乙辛專權誤國。他說,自從皇太子耶律順宗執政以後,耶律乙辛憂心忡忡,懼怕自己奸謀敗露,因而與宰相張孝傑過從甚密,互相勾結,其中必定有陰謀,其目的無非是想動搖太子的地位。於是遼道宗將耶律乙辛任命為中京(今內蒙古寧城西)留守,趕出了京城。恰恰在此時,耶律乙辛生日來臨,遼道宗派遣耶律白斯本為使者向耶律乙辛賀壽,耶律乙辛趁回謝遼道宗的恩賜的機會,派遣得力心腹向遼道宗匯報說奸人當朝,陛下身家性命都有危險等等,遼道宗反而懷疑蕭岩壽圖謀不軌,藉機任命他為順義軍節度使,耶律乙辛為樞密使時。耶律乙辛出任樞密使把持朝政後,對蕭岩壽懷恨在心,找藉口將蕭岩壽流放到烏隗路,終身監禁,凡是與蕭岩壽有過密切交往的大臣一律被貶官。後年五月,耶律乙辛又誣衊蕭岩壽曾參與耶律撒刺、烏隗路蕭速撒等人擁立太子的陰謀,蕭岩壽被押回京城受審,隨後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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