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內外文武官員考課,由本司及本州府長官按規定考核其功過行能,分九等寫入考狀,由吏部與各道觀察使復驗,任期滿後,根據考績結果升降。為防止申報不實與升降不當,須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予以復驗。磨勘之名始於此時。宋置審官院主持官員考課升遷,並確定磨勘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磨勘
- 意義:對鄉、會試試卷進行覆核
- 別稱:考課
- 量化的考核:具體數字和懲獎升黜的具體規定
磨勘介紹,宋代的磨勘,唐代的磨勘,
磨勘介紹
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
宋真宗鹹平四年(1001),規定京朝官任中外職事代還引對,由審官院考其殿最,皇帝親自黜陟。景德四年(1007),規定文武官任滿三年以上,方得引對升秩。後逐漸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宋范仲淹《答手詔條陳十事》:“今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謂之磨勘。”又《奏重定臣僚轉官及差遣體例》:“舊制京朝官三周平磨勘,私罪惡並曾降差遣者四周年,贓罪者五周年。今後內外差遣京朝官無贓私罪者,依舊三周年。”
科舉考試之專用語
即對鄉、會試試卷進行覆核。明嘉靖(1522—1566)中,以時文體詭異,令以後鄉試,禮部必磨勘試錄,有仍前離經叛道詭辭邪說者,則治監臨考校官之罪,黜其中式者為民。清制,鄉、會試發榜後,各考官依程限將朱、墨卷解送至禮部。覆核內容,首嚴弊幸,即朱、墨卷有無不符之處; 次檢瑕疵,即卷內語句、書法有無犯規之處。如發現問題,中式者除名,考官及同考官革職。磨勘官初由禮部及禮科主之,康熙(1662—1722)間始欽派大臣專司其事。乾隆(1736—1795)初,改任都察院科、道五品以上,科甲京堂、中允、贊善以上翰、詹官,並集朝房覆核。二十一年(1756),始令磨勘官填注銜名。二十五年,復增大臣復勘例,以便稽察弊竇。太平天國天試在正、副主考官下亦設磨勘官,掌試卷之覆核。
宋代的磨勘
磨勘是古代政府通過勘察官員政績,任命和使用官員的一種考核方式。《唐文拾遺》中,唐德宗有個《磨勘內侍官結階敕》:“累勛階者,並且當司磨勘,具銜奏來。”大意是說,凡有功或有政績者,經過相關部門的考核,送交報批,才能得以升遷。簡而言之,磨勘也就是古代公務員升遷任用所必經的考核過程。
宋代的磨勘很複雜,文官被分為“選人”和“京朝官”。選人是文官裡面最低的一個階層,分為四等七階。而京朝官又被分為“京官”和“升朝官”,有資格上朝議政的叫做“升朝官”,秘書郎以下的小官員叫做“京官”。范仲淹有句名言:“常調官好做,家常飯好吃。”喻已甘於平淡之意。常調官指的就是選人逐階升遷的過程。選人須經過三任六考的磨勘,層層升上去。每任的任期為三年,每年一考,這個過程叫做循資。從選人晉升到京官,磨勘期滿之後,還要有人舉薦,其官階和職務必須達到一定的階層,才有舉薦的資格。過程大致是:舉薦人把自己所舉薦的選人履歷送到吏部的南曹。南曹是一個輔助性的機構,職能是審驗選人的履歷,如果認為選人符合規程,可以遷調,就把其履歷整合成一份公文材料,送到上一級主管部門———吏部的流內銓。流內銓經過審查,確實無誤,再發回南曹,由南曹給選人出證明,然後呈交中書省經宰相審批。這個過程叫做“改官”。選人是否能如願改官,晉升為京官,會決定一生的仕途,整個審批程式極為嚴密。為了能夠人盡其才,也為了掌握人事決策權,皇帝經常會對選人改官親自過問。
雖然磨勘制度是一樣的,但不同時期的官員任選,卻有著天壤之別。最著名的例子是柳永。張舜民在《畫墁錄》中載,柳永登第後,成了選人,經過三任六考,磨勘期滿,卻在晉升京官時被吏部卡住了,不放改官。宋代的磨勘制度對年齡有明確規定,凡年滿七十者將不再進行磨勘,仕途到此完結。柳永這時已不再年輕,也希望自己的仕途能夠走得更遠一些,心裡很著急,就求見當時的宰相晏殊,投訴吏部對他不公。晏殊問:“賢俊作曲子么?”柳永答道:“和相公一樣,亦作曲子。”晏殊卻不吃他的套近乎,說:“我雖然作曲子,卻不作‘采線慵拈伴伊坐’這樣的曲子。”柳永遂告退。
這件事情折射出了北宋磨勘制度的嚴謹。柳永在當時的名聲是不太好的,雖有俊才,行為卻放浪不羈,正是因為德行淺薄,吏部才在改官這個重要關節一再卡他。晏殊並非曲解柳永的小詞,而是隱晦地告訴他,原因出在了哪裡。
到了南宋末年,韓侂胄、賈似道等人擔任宰相,貪贓枉法,在任用官員方面一手遮天。“陳自強以侂胄童子師,自選人不數年致位宰相。(《宋史·韓侂胄傳》)”陳自強託庇韓侂胄的權勢,數年間即由選人飛升為宰相,這一奇蹟,也使得任選官員的磨勘制度,成了一紙沒有任何實際效用的空文。
唐代的磨勘
唐朝建立了一套堪稱嚴密的考核制度,稱為考課,也叫做磨勘。考課由吏部(相當於人事部)的考功司主持,考課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所謂“四善”,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屬於抽象標準,即為官應達到品德端正、為官清廉、處事公平、勤政不殆的基本要求,可稱之為“官德”。“二十七最”,即按官吏的類別和職能分成近侍、選司、考校、禮官、樂官、判事、宿衛、督領、法官、校正、宣納、學官、將帥、政教、文史、糾正、勾檢、監掌、役使、屯官、
倉庫、歷官、方術、關津、市司、牧官和鎮官27類,每類都有具體的考核標準,是評判不同類別、不同職能官吏依據的細則。如“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是對侍衛官系統的考課標準;“輇衡人物,擢盡其才,為選司之最”,是對主持選舉官吏的考課標準。以官員所得“善”、“最”列為九等,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二善為中上,無最一善為中中,職事精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缺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這應該都屬於抽象考核,類似官德和崗位職責之類的規定。
量化的考核則體現在具體數字和懲獎升黜的具體規定上。
州縣官是直接管理百姓的,被稱為親民官,有更加細密的計量考核標準。州縣官轄區內的戶口增損是量化考核的主要指標,具體規定如下:管內戶口每增加10%,刺史(州)、縣令各進考一等,每減損10%,降一等;勸課農田是另一項重要指標,管內墾殖田土每增加20%,進考一等,每減損10%降一等。如果州縣官業績突出,數處都應進考,允許累加。
此外,一些負責具體事務的部門也制訂有量化考核標準,如隸屬於司農寺的司竹監,負責管理皇家竹園,年終以種竹的多少和提供產品(成材的竹子和竹筍等)的多少優劣作為考課的量化指標;隸屬於太僕寺的牧監,每年牧養的大小牲畜數量都有定額,如果有超過定額的生育,則有相應的獎勵,如:馬生駒一頭,騾生駒二頭,驢、牛生三頭,羊生七隻,羚羊生十隻,都可獲得一匹絹的獎賞。
唐朝還規定每年一小考,三至四年一大考(地方官任期一般是三到四年),使考課經常化。根據考課等第進行獎懲,考在中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即加發三個月的工資);中中考,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即扣發三個月的工資);如兼有上下考,可相互抵消。若犯輕罪,允許通過一定量化的減考等來沖抵,具體計量規定是:如所犯罪計贖銅一斤(古代法律允許官吏用交納一定數量的銅贖罪),為一負,如是公罪加倍;十負為一殿,但得上上考者,不降等。自上中考以下,每一殿降一等。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解除現任職務,扣發當年俸祿。
考課結果由主管部門當眾宣讀考辭(即評語),但考官也有酌情處置權。唐高宗時,盧承慶主持內外官考課,有一官督運漕糧,遇風翻船失米,盧承慶定其考辭為“監運損糧,考中下”,其人容色自若;承慶“重其雅量”改考辭為“非力所及,考中中”,其人亦無喜無愧;承慶又改其考辭為“寵辱不驚,考中上”(《資治通鑑》)。考辭居然可以根據主考官的主觀意志屢次更改,看來,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脫離量化的樊籬,而以雅量風度定等級了。
晉級、加薪、提職都與考課等第掛鈎,考課制度更加趨於細密,越來越規範化,但結果卻適得其反,逐漸失去激濁揚清的本意,而流於形式。表現在:各級機構和部門應考人數和考第均有準額,因此考課等第往往依官品大小而定,部門長官例得“上考”,而低級官吏只能得“中考”。“考”也演變為“年勞”、“年資”的代名詞,如因平叛有功的唐中興名臣郭子儀,史稱“二十四考中書令”,即指他任中書令銜已有二十四年。
考辭都收錄在檔案里。唐後期考辭多虛美不實,還有的通篇介紹被考人的任官經歷和家世背景,更惡劣的是一些人還私自篡改等第。因此,中央主持考課工作的官吏建議,以後書寫考辭時,應該直言某官有什麼特殊政績,有什麼具體建樹,有什麼實在功勞,判決了哪件案件,糾舉了哪些不法之事,不得“虛美間言”,如果以後再發現考辭空話連篇,一律降低考第。不過,制度上嚴密規範的考課,唐中期開始就走向兩個極端:一頭向按程式、走過場、虛應故事的方向發展;一頭向賄賂公行、貪污腐敗、權錢交易的方向發展,越來越與官吏的實際政績、功效和貢獻漸行漸遠,越來越與當事人的品德風範和民眾口碑無關了。
各朝試圖用績效量化、考核指標勉勵和督促官吏的努力,大致都經歷了與唐朝考課制度同樣的遭遇,轟轟烈烈、井然有序地開始,不斷磨合調整的中期,日益變質的晚期,形同虛設的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