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8-04-19
- 生效日期:1988-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9
【生效日期】1988-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違反規定款額不足五萬元的,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五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款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二十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一)挪用款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不足十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二)挪用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挪用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款額不足一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一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二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款額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罰款數額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作出決定的機關同意,可分期交納。
銀行及有關部門應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