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8-04-19
  • 生效日期:1988-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9
【生效日期】1988-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關於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19日)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有預算外資金的國家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除國家另有處罰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
第三條本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條按規定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未辦理財政專戶儲存手續,或已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但違反規定坐支的,一律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還應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款額不足五萬元的,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五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對未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擅自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的,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將違反規定款額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款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二十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對未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擅自用預算外資金購置的控購商品,按控購商品管理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挪用生產性預算外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其挪用款額,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挪用款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不足十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二)挪用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挪用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違反規定,揮霍浪費預算外資金的,其款額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款額不足一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一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二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超越許可權,擅自用預算外資金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提高工資標準的,違反規定的款額,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款額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款額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處以相當於違反規定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進行檢查的財政部門或審計機關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收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款額,不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同意調帳處理的部分。
第十一條收繳到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款額,主要用於支持地方企事業的發展。對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罰款,均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稅後留利中支付;行政和全額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自收自支未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結餘資金中支付;個人交納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罰款數額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作出決定的機關同意,可分期交納。
第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複查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應在接到複查申請三十日內進行複查或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期間,仍按原處罰決定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收繳款和罰款,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相當於應收繳款和罰款數5‰的滯納金。
銀行及有關部門應協助執行。
第十五條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有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執行檢查、處理的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不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罰的,應追究經辦人和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十八條省內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審計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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