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89-05-01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1989年5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憲法第十九條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力量,系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企事業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民主黨派、團體以及經批准的私人辦學者(以下簡稱單位辦學和私人辦學)。
第三條 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術培訓、文化教育、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等學校(班)應執行本規定。社會力量舉辦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辦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各級物價、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銀行、勞動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工作。
第二章 辦學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 單位辦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學宗旨、教學計畫和相應的教材。
(二)辦學單位有一名負責人擔任學校校長,並有適應辦學需要的專兼職教師和工作人員。
(三)有來源正當的辦學經費。
(四)有固定的教學場所(人均面積不少於一平方米)和必要的教學設施。
(五)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制度。
第六條 私人辦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教學需要的專兼職教師和工作人員。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一)、(三)、(四)項規定的條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職人員辦學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七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持下列證明,向辦學所在地教育部門提出辦學申請:
(一)單位辦學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私人辦學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二)社會力量與外籍人聯合辦學、利用外資辦學、聘請外籍教師、招收外籍學員的,除持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證明外,還應持辦學所在地外事、公安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省外社會力量來我省辦學或面向我省招生的,持其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社會力量舉辦衛生、醫藥、食品、飲料、文藝、體育及其他特殊專業的,除持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證明外,還應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八條 辦學審批許可權:
(一)在本市(地)、縣範圍內招生的,由所在行署、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跨市(地)、縣或面向全省範圍招生及舉辦相當於中等教育的助學性質的學校(班),由所在行署、市教育部門審批。
(三)省外社會力量來我省辦學或面向我省招生及舉辦相當於高等教育的助學性質的學校(班),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社會力量辦學的學校(班)名稱應體現其類別、等級。單位辦學的,應冠以辦學單位全稱;私人辦學的,應冠以所在市、縣(區)名稱。
第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辦學申請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辦學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並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辦學需變更學校(班)名稱、類別、專業、更換舉辦單位或舉辦人、改變隸屬關係以及停辦的,應按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或停辦手續。
第三章 學校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班)(以下簡稱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方可招生。
第十三條 學校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專業和招生範圍招生。
第十四條 學校聘請教師或工作人員,應與受聘人依法簽訂契約。
第十五條 函授學校應建立面授輔導站,定期進行面授。面授時間不得低於教學大綱規定的總學時30%。不具備面授輔導條件的,不得招收學員。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按照培養目標和專業編制教學計畫,確定教材。按照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完成規定的全部課程,培養目標、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確需改動時,除經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還應向學員講明,並允許學員退學。
第十七條 學校應定期考核學員的學習成績,結業考試成績合格的,應發給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力量辦學結業證書》,並註明所學課程內容及成績,不準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校在保證完成教學計畫的前提下,可根據教學需要舉辦小型實習工廠、商店、服務部等校辦企業。屬於文化教育性質的學校舉辦的企業,按照普通中國小校校辦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教育、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學校應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學雜費,並使用省教育委員會、物價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資金、設備不準挪用、侵占和平調。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按總收入4%的比例向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交納辦學管理費。
辦學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需播發招生廣告的,廣告經營單位應憑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蓋有“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專用章”的批件,按事業性廣告辦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辦學成績顯著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審批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期限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取消辦學資格,並沒收非法所得。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進。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應退還學員全部學費,取消辦學資格。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除責令其收回濫發的結業證書或畢業證書外,對直接責任人及其領導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責令其退還濫收的學雜費。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對直接責任人及其領導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如數退還辦學資金、設備,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如數補交。逾期不補交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責令廣告經營單位播發撤銷公告外,並依照《廣告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處罰。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罰沒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與國家規定牴觸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牴觸時,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