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教學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培養目標、專業或課程設定、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教學場所、學籍管理以及其它有關教學方面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 目的1: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
  • 目的2: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
  • 目的3:促進其健康發展
目的,規定,

目的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應範圍是;社會力量舉辦的、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面向社會招生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獨立設定的培訓中心、各類培訓班、輔導班、進修班等從事教學活動的組織等(以下稱學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教學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培養目標、專業或課程設定、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教學場所、學籍管理以及其它有關教學方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按辦學規模、層次、教學形式等,設立教務或教學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逐步開展教研活動。

規定

第五條:學校均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實際需要,制定明確有培養目標。對培養目標不符合實際需要的學校或專業,教育行政部門應停止其招生。
第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高等層次學校的專業設定,應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開高的專業就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頌的專業目錄以及自學考試的開考專業辦理的確需開闢新專業,應經過充分論證。
第七條:學校應根據培養目標和專業設定制定教學計畫和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應包括學制、課程設定、使用的教材、總學時數、周學時數、實驗和實習內容及其課時數等;慶指明各教學環節的銜接關係。
第八條 培養目標、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者,除經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還應向任課教師以及學員講明,並允許學員退學。
第九條:學校應按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
第十條:學校均應根據培養目標、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編寫或選用教材以及輔導資料,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學校自行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應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各類教材或輔導資料均應保證質量。對於質量低劣的教材或輔導資料,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學校予以調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銷毀。
第十二條:學校還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有良好的師德和實際任課能力,具備一定的教學經驗;應按教學大綱規定的要求授課,並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學校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包括租用和借用)。該場所須在開展政黨教學活動時保證老師和學員的人身安全。由於教學場所不適宜、危害教師和學員生命財產安全的,應依法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學校應幫助學員在開課前準備好所需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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