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 發布日期:1989-04-25 
  • 生效日期:1989-04-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89-04-25
【生效日期】1989-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號發布)

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搞好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國家機關、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省財政廳主管全省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市、地、縣(市)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是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自行提取、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範圍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
(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
(四)地方及主管部門所屬的預算外企業收入;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提留比例。國家有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保證按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新增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各級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實行由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管理,即行政單位的全部預算外收入,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抵撥經費後的淨結餘,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的淨結餘等資金,在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中存入各級財政部門在專業銀行開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各單位用款時,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編報季度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撥款,銀行監督支付。
實行上述方式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各單位須在銀行開立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收入帳戶只能上解不能開支,支出帳戶按財政部門批准撥款數專款專用。
第七條國營企業和教育、民政等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實行“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管理。即由各單位在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專戶,並按照預決算制度,及時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批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國營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方式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九條實行計畫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各級政府可採取政策引導、協調的辦法,合理安排好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果。
實行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資金所有權不變和所有權單位及時用款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有計畫地利用間歇資金,採取有償使用的辦法,優先支持投資少、周期短、效益好、能按期收回的生產經營項目。但不準用於開辦金融機構、開發公司和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並將資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專戶。對資金來源符合國家規定又落實的,由財政部門簽署意見,送計畫部門作為審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依據。批准的建設項目應列入地方和部門的基本建設計畫,並由建設銀行根據批准的計畫和工程進度監督撥款。
第十一條基本折舊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執行。某些項目因技術改造需要與基本建設結合進行的,兩項基金可以結合使用,企業應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按規定許可權批准後執行,財政部門和銀行應加強監督,協助管好用好折舊基金,提高其使用效果。
第十二條各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照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堅持先提後用,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不得用發展生產和發展事業基金髮放獎金、實物和補貼。
第十三條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按規定比例抵補經費後的部分,以及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收入的淨結餘,按規定比例分別建立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後備資金。
第十四條凡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應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落實資金來源後,再報社會集團購買力控制辦公室按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應配備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會人員,做好會計核算,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並按季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執行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應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財政部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由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按照規定的會計報表上報。單位內部實行分級分項核算的,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匯總上報,嚴禁弄虛作假,帳外設帳,隱瞞資金和私設“小錢櫃”。
第十七條各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應納入本級的綜合財政信貸計畫,進行綜合平衡。以便加強對社會財力的引導。各級計畫、財政、銀行、統計等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巨觀經濟的要求,做到各項資金收支計畫互相銜接,安排合理,融通方便,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並應加強調查研究,提供經濟信息,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進行指導、協調、服務、監督,幫助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協助主管部門和單位把資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和銀行應經常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收入是否正當,支出是否合理。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弄虛作假,隱瞞資金,坐支或轉移預算外資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