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水資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河南省發布了《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1986-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6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水資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切實保護城市地下水資源。
第三條城市建設部門是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勘察、規劃、開發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在城市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機關、學校、企業、事業、部隊等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五條城市建設部門要合理安排生活和生產用水,制定用水計畫,按季下達用水指標,並負責監督執行。各單位的自備井,要服從城市建設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的自備井,均應裝表計量,按規定交納水資源費。城市建設部門對超計畫用水,要按有關規定累進加價收費。用水單位所繳超量加價水費,從稅後留成或自有資金中列支。對沒有裝表的水井,應按水泵額定流量以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收費。
第七條有自備井的單位,要搞好水井的管理和養護工作,按計畫節約用水,杜絕浪費。
第八條地下水資源費和超量加價水費,統一由城市建設部門按季收取,存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代管戶,作為預算外專項基金,用於城市水資源開發、管理、科研、節水措施等項開支。由城市建設部門制定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資源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水資源,必須經所在市(縣)城市建設部門審查批准,並按分配的計畫用水量開採。不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鑿井開採地下水。
第十條鑿井的報批程式是:
一、由鑿井單位向城市建設部門申請,經批准發給鑿井許可證;
二、鑿井單位憑鑿井許可證並嚴格按照批准的井位、井深、井徑、取水層、取水量和質量要求鑿井;
三、竣工後,鑿井單位應向城市建設部門提出竣工報告(包括鑽孔地質柱狀圖、井筒結構和抽水試驗等資料),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在城市承擔鑿井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施工執照。沒有施工執照的,任何單位不得委託鑿井。
第十二條城市內井位過密、開採過量的區域不準建新井,原有水井不準增加抽水量。已形成地下水漏斗區內的水井,應嚴格控制開採量,必要時可由城市建設部門進行調整或封閉一部分水井。
第十三條在城市地下水位降深過大的區域,城市建設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人工補給,調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穩定和回升,嚴防地下水資源枯竭、地面下沉。
第十四條在城市興建地下工程和進行勘察鑽探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搞好止水封隔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以及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它廢棄物。
第十五條自備井報廢時,應報經所在市城市建設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六條對執行本辦法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保護地下水資源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建設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表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市(縣)城市建設部門進行處理:
一、對超計畫用水的,除累進加價收取水費外,要視情節減少或停止其用水;
二、對不經批准擅自鑿井的,要處以罰款,直至責令封井停止。
三、對污染地下水資源的,要責令其限期治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處以罰款,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罰款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設市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城、工礦區。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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