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在1992.05.1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19
- 實施時間:1992.05.19
第一條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第三條 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收。徵收漁業資源費,應按有關規定出具收費票據。
第四條 漁業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由水庫管理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統一投放魚種,組織民眾入庫捕撈的,大型水庫刺網船每隻每年徵收其前三年采捕水產品的平均年總產值的1—3%,中型水庫為2%;大型水庫中“趕攔刺張”聯合作業單位或網籪每年徵收其前三年采捕水產品的平均年總產值的2%,中型水庫為3%。由水庫管理單位自行采捕的大、中型水庫每年徵收其當年采捕水產品的實際產值的1—3%。由個人或集體承包中型水庫的,每年每畝(按當年的平均可養水面面積計算)徵收零點五公斤以下鮮魚的折款(按當年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下同)。
(二)小型水庫、湖泊、堰壩,每年每畝徵收零點五至一公斤鮮魚折款。
(三)在天然水域(如河流等)從事副業性捕撈的,刺網船每隻每年徵收五十至二百元;釣船每隻每年徵收三十至一百元;撒網(旋網)每頂網每年徵收五至五十元。
第五條 國營或集體養殖水面應繳納漁業保護費(不交增殖費),其標準為每年每畝不超過一公斤鮮魚的折款。
第六條 依法經批准捕撈屬於保護種類親體或幼體用作養殖或直接銷售的,依照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的徵收標準,徵收其年總產值的8—9%。
第七條 從事應當淘汰、不利於漁業資源保護或國家限制發展的作業的,或者持臨時捕撈許可證進行采捕作業的,漁業資源費徵收標準為其年總產值的7—9%。
第八條 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有實際困難的漁業生產單位或個人,要求減免漁業資源費的,按隸屬關係逐級申報。屬於省、市(地)管理的漁業生產單位的漁業資源費,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屬於縣(市、區)管理的漁業生產單位的漁業資源費,由市(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屬於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漁業生產單位的漁業資源費,由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市(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減免漁業資源費的,應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漁業資源費列入當年生產成本。
第十條 經批准跨市(地)或縣(市、區)作業的,已經在本地繳納漁業資源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向所跨行政區繳納。
第十一條 徵收的漁業資源費按國務院規定,實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繳一部分統籌使用的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漁業資源費,自留使用80%,上繳市(地)10%,上繳省10%。
第十二條 漁業資源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漁業資源費應交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依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漁業資源費的其它使用單位,應在年初編制漁業資源費收支計畫,年終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使用範圍是:
(一)購買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大、中型水域人工魚礁、魚巢等增殖設施;
(二)為保護特定的漁業資源品種,借給漁民用於轉業或轉產的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和流動資金);
(三)為增殖漁業資源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補助;
(四)為改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管理手段和監測漁業資源提供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 采捕單位和個人當年的漁業資源費,應按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拖欠款的數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資源費徵收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挪用、浪費漁業資源費的行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