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意在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撫順市實際情況制定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
- 發布日期:1989-11-22
- 生效日期:1990-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1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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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9年10月25日撫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22日遼寧省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22日遼寧省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收取與使用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收取與使用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提取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下列資金: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預算外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利潤,以及預算列支有償使用的周轉金和財政部門建立的各項基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地方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各種專用基金;
(四)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和各單位從所屬基層單位集中的各項資金;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資金。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預算外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利潤,以及預算列支有償使用的周轉金和財政部門建立的各項基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地方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各種專用基金;
(四)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和各單位從所屬基層單位集中的各項資金;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資金。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審計、計畫、銀行、物價和稅務部門負有協助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實行分級管理。
市級的預算外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縣區級的預算外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管理;鄉鎮級的預算外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
市級的預算外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縣區級的預算外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管理;鄉鎮級的預算外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充實配備管理人員;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二章 管理與管理方式
第七條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按資金的性質、來源和用途的不同,採取分類管理的方式:
(一)對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由其職能機構管理。
(二)各單位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三)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一)對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由其職能機構管理。
(二)各單位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三)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第八條凡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銀行憑財政專戶儲存通知書為單位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兩個帳戶不得混用。納入財政專戶計息的存款,仍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財政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委託金融機構在一定的限額、限期內進行融通,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但不準用於開辦金融機構、開發公司和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條自收自支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開支,必須報經財政部門核批後,按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預算外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財務必須同主管部門脫鉤,與財政部門掛鈎。實現的利潤由財政部門根據其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確定上繳形式、額度和留利分配比例。各級主管部門在國家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下屬單位抽調資金。
第十二條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各單位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勞動、人事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各單位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勞動、人事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科目和會計制度,按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統一管理。嚴禁收支不入帳、設定“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統一管理。嚴禁收支不入帳、設定“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各單位每季度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收支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逐級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各單位每季度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收支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逐級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收取與使用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的預算外收入,應按規定的項目和附加率徵收、使用;預算外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的利潤,按規定用於支持預算外企業的發展或平衡預算;由預算列支的周轉金和各項基金,按規定專款專用,實行差別利率。
第十六條國家、省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省規定執行,堅持“先收後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略有節餘、專款專用、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十七條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收費項目報市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收費單位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按批准的範圍、標準收取,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企業各項專用基金的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都必須按照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行安排使用各項專用基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九條財政和審計部門,應按本條例負責對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銀行、物價及稅務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刁難阻撓。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財政或審計部門根據情節予以沒收其全部或部分違法金額,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金額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審查、批准,用預算外資金搞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
(二)未經批准,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開支範圍以及越權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的;
(四)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資金,變相擴大預算外資金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財政專戶儲存,坐收坐支,隱瞞不報,轉移資金的;
(六)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和私分公款的;
(七)各單位集中、提取的各項基金、管理費、手續費,不按規定使用的。
(一)未經審查、批准,用預算外資金搞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
(二)未經批准,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開支範圍以及越權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的;
(四)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資金,變相擴大預算外資金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財政專戶儲存,坐收坐支,隱瞞不報,轉移資金的;
(六)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和私分公款的;
(七)各單位集中、提取的各項基金、管理費、手續費,不按規定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有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財政或審計部門也可以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不超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30日內,進行複議。
複議期間,處罰決定不中止執行。申訴人對複議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申請複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政、審計部門因處罰不當,應退回原上繳款項。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執行監督、檢查、處罰的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監督處罰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域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本條例與今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有牴觸的,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