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辦法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辦法》在1998.05.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21
  • 實施時間:1998.05.21
第一條 為完善、發展和規範我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強化預算外資金監督管理,查處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和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條例》、《遼寧省預算外資金稽查辦法》、《撫順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房產開發招標發包、房地產交易和與其相關的行政審批、繳費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執法監督領導小組協調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執法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對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和預算外資金收支日常工作的執法監督。
辦公室由市建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規劃局、市房產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價局、市收費管理局等單位派員組成。執法監督辦公室實行分工負責制,對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由市建委組織;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檢查,由市收費管理局組織。
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撫順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集中管理的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工程建設和房地產交易審批、交易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定位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違法、違規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依法查處;
(五)負責查處行政審批項目中的弄虛作假、利用職權為有關單位承攬工程等違紀行為;
(六)負責對辦理工程建設和房地產交易項目的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單位)繳費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負責對違反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
(九)負責舉報、信訪案件的直接查處及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並出示所在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員證、行政執法證、執法監督證、警務監督證等有關證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執法監督檢查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執法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各行政執法部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員單位各自依法進行,如遇多部門交叉或疑難問題,由執法監督辦公室負責召集成員單位進行協調。對違法、違規、違紀的行為,分別由各行政執法部門做出處罰決定。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非法所得、強制停水停電或拆除非法建築;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辦理拆遷、報建、招標、施工契約等手續,無證開發和施工的;
(二)不進入市場,在場外進行審批、交易和收費的;
(三)對未經概、預算審查的政府投資基建項目,擅自進行審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費款,拖欠費款的;
(五)未按規定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緩制度的;
(六)亂立項、亂收費、濫罰款的;
(七)隱瞞、坐支、截留、挪用預算外收入的;
(八)未執行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帳外設帳、公款私存的;
(九)偽造、塗改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
(十)未按市場運作程式審批,造成費款流失的;
(十一)違反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未辦理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供水供電部門不予給水送電。發生嚴重違章需要停水、停電的,由執法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辦公室書面形式下達通知,供水、供電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執法監督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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