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辦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辦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在1979年12月召開的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五、六、七、八、九、十屆、十一屆,現在是第十二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辦法
  • 發布單位:82701
基本介紹,目錄,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2
【生效日期】1988-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辦法
(1988年9月2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各選舉單位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四章 省人大代表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五章 省人大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保證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密切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應共同做好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工作。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與代表聯繫,也可以通過各選舉單位與代表聯繫。
第四條聯繫省人大代表,主要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從立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方面徵求代表的意見,受理代表對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以前,視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安排代表視察或調查,為代表審議各項議題和提出議案、建議做好準備。
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及作出重大決議或決定之前,根據需要,可以將議案印發給有關代表徵求意見,或邀請對所審議議題了解情況的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
省人大常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代表提出的問題。
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專題調查或視察時,應就地邀請省人大代表參加座談和個別走訪,聽取代表的意見。
居住在各地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同當地人大常委會和所在地省人大代表保持經常聯繫,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在進行視察或調查研究、審議地方性法規、辦理議案或研究其他重要事項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座談,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屬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處理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辦理,並負責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對辦理不當的答覆,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和答覆。對辦理不認真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詢問。
第十條省人大常委會應受理省人大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認真接待和處理代表來信來訪。對代表的重要來信,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有關副主任批辦,每月五日(遇節、假日順延)除特殊情況外,為常委會負責人接待省人大代表日。
第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及時向代表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刊》和省人大常委會《公報》以及有關的檔案、學習材料等。
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聯繫代表工作,代表聯絡機構負責與代表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各選舉單位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選舉單位組織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要經常互通情況,總結經驗,共同做好代表聯繫工作。
第十五條各選舉單位應支持省人大代表持證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就地分散視察時,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省軍區政治部(選舉單位),幫助聯繫安排,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省級有關單位處理的問題,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省有關單位研究辦理;屬於當地處理的問題,由當地人大常委會分別轉各有關單位辦理;屬於軍隊處理的問題,由省軍區政治部研究辦理。
第四章 省人大代表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十六條省人大代表應同選舉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繫,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有關活動。
第十七條省人大代表應向選舉單位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十八條省人大代表應及時地向選舉單位的人民民眾宣傳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精神,讓民眾了解大會決議、決定以及對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省人大代表應同選舉單位的人民民眾保持密切的聯繫,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章 省人大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二十條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選舉單位,根據代表的意見,本著就地就近和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代表小組。如駐地的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可以和州、市、縣的人大代表聯合編組。年老體弱不便於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可以不參加,每組推選一至二名召集人,負責組織代表小組活動。每年至少活動兩次,活動情況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寫出書面匯報。
第二十一條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學習宣傳全國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貫徹執行全國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四)開展就地視察活動。
(五)交流代表活動和聯繫民眾的經驗。
第二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和各選舉單位要及時了解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共同總結和交流經驗,逐步使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人大代表如有變動時,應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