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一般指本詞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是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決定。

2022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介紹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進展和經驗做法情況,並答記者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決定進程,決定全文,會議內容,事項通知,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決定進程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會議指出,進一步最佳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公布。就“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提出要求。
2021年7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通知發布。通知提到,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
2022年1月20日,介紹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進展和經驗做法情況。

決定全文

人口發展是關係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最佳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意義
黨和國家始終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作出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決策,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當前,進一步適應人口形勢新變化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義。
(一)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老齡化是全球性人口發展大趨勢,也是我國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預計“十四五”期間我國人口將進入中度老齡化階段,2035年前後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將對經濟運行全領域、社會建設各環節、社會文化多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釋放生育潛能,減緩人口老齡化進程,促進代際和諧,增強社會整體活力。
(二)有利於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人口是社會發展的主體,也是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變數。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未來保持適度人口總量和勞動力規模,更好發揮人口因素的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作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人力資本支撐和內需支撐。
(三)有利於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民眾生育觀念已總體轉向少生優育,經濟負擔、子女照料、女性對職業發展的擔憂等成為制約生育的主要因素。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同向發力,有利於滿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願,有利於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於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今後一個時期,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不會改變,人口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仍然處於緊平衡狀態,脫貧地區以及一些生態脆弱、資源匱乏地區人口與發展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引導人口區域合理分布,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目標
(五)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家庭發展能力,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
(六)主要原則
——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民眾期盼,積極穩妥推進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協調公平,滿足民眾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切實解決民眾後顧之憂,釋放生育潛能,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以均衡為主線。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擺在全黨全國工作大局、現代化建設全局中謀劃部署,兼顧多重政策目標,統籌考慮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以改革為動力。著眼於我國人口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著眼於現代化建設戰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響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思想觀念、政策法規、體制機制等制約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為保障。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依法實施,將長期以來黨領導人民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方面的創新理念、改革成果、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保障新時代人口工作行穩致遠,保障人口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七)主要目標
到2025年,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顯著降低,生育水平適當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趨於正常,人口結構逐步最佳化,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服務管理機制運轉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適度,人口結構進一步改善。優生優育、幼有所育服務水平與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家庭發展能力明顯提高,人的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三、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
(九)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撫幼養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諮詢指導。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聯辦。
(十一)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研判。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平台,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社保等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建立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指標體系,健全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四、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十二)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全面落實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和約談通報等母嬰安全五項制度。實施婦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加強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能力及兒科建設,夯實縣鄉村三級基層網路,加快補齊生育相關公共服務短板。促進生殖健康服務融入婦女健康管理全過程。加強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強對兒童青少年近視、營養不均衡、齲齒等風險因素和疾病的篩查、診斷、干預。做好兒童基本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綜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路,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加強相關知識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諮詢,強化婚前保健,推進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產前篩查和診斷,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後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協作。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範圍,促進早篩早診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
(十四)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套用。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技術審批,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監管,嚴格規範相關技術套用。開展孕育能力提升專項攻關,規範不孕不育診治服務。
五、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引導,通過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以市地級行政區為單位制定整體解決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依法逐步實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發展智慧托育等新業態,培育托育服務、乳粉奶業、動畫設計和製作等行業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服務。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建設一批方便可及、價格可接受、質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國有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各級政府推動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居住社區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招收2至3歲幼兒。
(十七)加強綜合監管。各類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並對嬰幼兒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承擔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評估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建立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
六、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十九)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結合下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研究推動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二十)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持續提升普惠性幼稚園覆蓋率,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或提供託管服務。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解決“擇校熱”難題。依託學校教育資源,以公益普惠為原則,全面開展課後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項目和託管服務,推動放學時間與父母下班時間銜接。改進校內教學質量和教育評價,將學生參加課外培訓頻次、費用等情況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規範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落實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適時對現行有關休假和工作時間的政策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
七、加強政策調整有序銜接
(二十二)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探索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加強立法,保障回響黨和國家號召、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動態調整。對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落實好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點用於幫扶計畫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委託,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依法代辦入住養老機構、就醫陪護等事務。深入開展“暖心行動”。建立定期巡訪制度,落實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雙崗”聯繫人制度,扎牢織密幫扶安全網。
八、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二十五)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國情、國策意識,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台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十六)動員社會力量。加強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發揮計畫生育協會作用,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諮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畫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鼓勵社會組織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嬰幼兒照護服務等公益活動。以滿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營造嬰幼兒健康成長環境為導向,開展活力發展城市創建活動。
(二十七)深化戰略研究。面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持續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完善人口空間布局,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加強新時代中國特色人口學科和理論體系建設,發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庫,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各地區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人口的結構性變化,弘揚主旋律、匯聚正能量,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破除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強工作督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本決定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狠抓任務落實,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最佳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人口工作情況,中央將適時開展督查。

會議內容

會議指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事關國家發展和民生福祉,是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決策部署,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養老服務體系,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會議強調,要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建立健全相關政策體系和制度框架。要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積極推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和健康支撐體系,發展老齡產業,推動各領域各行業適老化轉型升級,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老齡工作體系,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老齡事業發展財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籌資機制,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提供必要保障。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先後作出實施單獨兩孩全面兩孩政策等重大決策部署,取得積極成效。同時,我國人口總量龐大,近年來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進一步最佳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會議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依法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健全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要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加強適婚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親職教育開支。要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要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事項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通知
國衛人口發〔202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軍隊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繫單位,中國老齡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決定》精神
《決定》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著眼於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決定》充分肯定計畫生育政策的偉大成就和歷史貢獻,充分肯定黨的十八大以來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顯著成效,強調適應人口形勢新變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兼顧多重政策目標,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決定》提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有利於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有利於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有利於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決定》指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均衡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以法治為保障,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優生優育和普惠托育服務水平,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增進家庭和諧幸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貫徹落實《決定》的重點任務 
(一)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要深入評估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及時提請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修訂本省(區、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重點對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普惠托育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遵循法制統一原則,注重與上位法的協調,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後獎勵扶助和制約處罰措施的銜接。壓實屬地責任,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工作大局的穩定。
(二)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以深入實施母嬰安全五項制度為主線,啟動實施母嬰安全行動提升計畫。保障兒童健康,實施健康兒童行動提升計畫和母乳餵養促進行動,加強兒童醫療保健服務,開展兒童友好醫院建設。開展妊娠風險篩查,對孕產婦進行妊娠風險評估分級,嚴格進行高危專案管理。著力加強各級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中心建設與管理,組建區域急救專家組,強化轉運、用血等重點環節保障,暢通轉診救治綠色通道,提升臨床救治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路,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套用,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技術審批,加強技術服務監管,保障相關技術規範、有序套用。加快補齊生育相關公共服務短板,落實《“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能力建設,增加婦產、兒科優質醫療資源供給,實現省、市、縣均有1個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努力為民眾提供懷得上、孕得優、生得安、育得好的生育全程優質服務。
(三)促進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研究編制“十四五”托育服務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總體要求、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按年度分解重點任務,定期開展跟蹤評估,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實施“十四五”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和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擴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社會力量發展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和綜合托育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規範家庭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完善托育行業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評價規範,實施從業人員能力提升專項計畫。建立健全登記備案、信息公示和質量評估制度,完善綜合監管,堅決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線。開展全國嬰幼兒照護服務示範城市創建活動,推介一批典型經驗,培育托育服務民族品牌。
(四)保障計畫生育家庭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鼓勵各地探索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等制度。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動態調整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將特殊家庭老年人作為重點群體,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發放護理補貼。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點用於幫扶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建立定期巡訪制度,積極推進“雙崗”聯繫人制度、就醫綠色通道和家庭醫生簽約等服務,扎牢織密幫扶安全網。深入開展“暖心行動”,為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務。
(五)持續深化服務管理改革。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撫幼養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生育諮詢指導,推行異地網上辦理、一站式辦理,做好與生育保險等待遇的銜接,最大程度便利民眾。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兒童預防接種等“出生一件事”聯辦。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開展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改革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完善創建標準,豐富創建內涵,發揮好示範引領作用。
(六)加強人口監測和戰略研究。健全基層監測網路隊伍,完善人口監測點,推進生育登記、孕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居民健康檔案等信息共享,加強全員人口庫建設。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加強與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統計、醫保等部門協作,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跟蹤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開展人口形勢分析,深化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研究。加強新時代中國特色人口學科和理論體系建設,發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庫。
三、切實強化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貫徹落實《決定》作為衛生健康系統的一件大事,各省(區、市)衛生健康委黨組(黨委)要組織專題學習培訓,深入領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和精神實質,明確目標方向和主要任務,切實把思想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要制定工作清單,明確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主要領導親自抓,層層傳導壓力,狠抓任務落實。
(二)加強工作協同。積極做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完善相關議事協調機制,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切實解決民眾後顧之憂。充分發揮計生協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貫徹落實《決定》的合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積極配合宣傳部門,充分利用大眾傳媒,深入宣傳計畫生育工作的偉大成就,大力宣傳最佳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意義,弘揚主旋律、匯聚正能量,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深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倡導適齡婚育、優生優育,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四)加強調研指導。我委將深入開展工作調研,進行工作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自查工作,壓實責任,確保《決定》落地見效。各省(區、市)衛生健康委要每年向我委報告貫徹落實《決定》的情況。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7月21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險制度是育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制度。
一是保障女性勞動者的孕產期的生理健康,確保其在圍孕期圍產期得到適宜的醫療服務和足夠的休息。
二是保障嬰幼兒得到必要的照顧,通過父母的休假與公共托育機構共同實現對嬰幼兒的照料。
三是保障勞動者在休假期間的收入,避免因生育導致收入來源喪失。
四是避免用人單位責任的畸輕畸重。由社會保險而非用人單位來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和假期津貼,可以減少員工生育給用人單位帶來的額外成本,避免用人單位因為更多聘用了育齡期勞動者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有助於減少對聘用育齡女職工的顧慮。
五是鼓勵父親更多參與育兒。父母雙方共同參與育兒有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和諧,也可以減少女性受到的就業歧視。讓男方享受一定的假期,從經濟和文化上都能起到較好的鼓勵和倡導作用。

解讀二

《決定》指出,人口發展是關係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作出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決策,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當前,進一步適應人口形勢新變化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有利於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有利於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有利於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決定》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人民為中心,以均衡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以法治為保障,到2025年,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顯著降低,生育水平適當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趨於正常,人口結構逐步最佳化,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服務管理機制運轉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適度,人口結構進一步改善。優生優育、幼有所育服務水平與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家庭發展能力明顯提高,人的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決定》明確,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
《決定》要求,要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綜合防治出生缺陷,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套用,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決定》指出,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引導,通過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建設一批方便可及、價格可接受、質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務機構,並加強綜合監管。
《決定》圍繞“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指出,要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結合下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研究推動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持續提升普惠性幼稚園覆蓋率,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或提供託管服務。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解決“擇校熱”難題。依託學校教育資源,以公益普惠為原則,全面開展課後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項目和託管服務,推動放學時間與父母下班時間銜接。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規範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
《決定》要求,要加強政策調整有序銜接,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探索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
《決定》就“強化組織實施保障”指出,要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國情、國策意識,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推動出台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確保責任到位、落實到位。要加強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戰略研究,完善人口空間布局,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加強新時代中國特色人口學科和理論體系建設。做好宣傳引導,加強工作督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本決定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確保最佳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人口工作情況,中央將適時開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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