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17年8月25日開封市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共五章四十八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
  • 發布機關:開封市十四屆人大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
(2017年8月25日開封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建、國土資源、農林、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科學確定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經費。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嚴格保護的原則,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套用,突出菊城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城市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系統,實行格線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獎懲機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城市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提倡城市居民家庭植樹、種草、養花,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九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變更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詢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 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城市綠線並向社會公布。城市現狀綠線應當設立公示牌或者界碑。
城市綠線確定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徵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劃審批許可權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留足綠化用地:
(一)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二)新建區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少於九平方米;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城市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五)新建單位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鐵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少於三十米。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指標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本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的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無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的綠化用地面積達到其規劃確定附屬綠化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建林蔭停車場、屋頂花園可按一定比例計入該工程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不能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標準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金。綠地補償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專款用於綠地補建。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按照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五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綠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範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由物業等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積極推進橋樑綠化、水體綠化、牆體綠化、護坡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綠化。
鼓勵建設林蔭停車場。林蔭停車場應當按照技術規範進行綠化。
提倡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實施屋頂綠化。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應當培育和引進適應本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合理配置植物,適量增植常綠品種,鼓勵發展菊花園藝,提高市花、市樹的覆蓋率。
公園綠地及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第十八條 行道樹應當選用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適應城市道路環境條件,且落果對行人不會造成危害的樹種。
提倡城市主次幹道單側種植雙排以上行道樹。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審查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查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凡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明確責任,限期綠化。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居住區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河渠、湖泊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
(三)單位所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內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古樹名木以及古樹後續資源,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以及養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城市綠地養護標準實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林等相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有害生物防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資源普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情況開展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避讓現有樹木和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保護措施。
規劃、建設管線應當與樹木和綠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設定管線對樹木生長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管線建設與綠化建設發生衝突時,新建管線和新種樹木應當服從規劃,按照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解決。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已經建成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遷出。
已建成的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並在被占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及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臨時占用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城市綠地原狀,並需通過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綠地內嚴格控制設定商業、服務攤點。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向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砍伐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補償,並按照伐一補三的原則補植樹木。補植的樹木胸徑應當大於八厘米。拆除綠化設施的,應當按照定額標準給予補償。
消防、通信、市政、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因搶險、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扶正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並及時通知管理單位和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險情消除後十日內,應當到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申請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妨礙交通的;
(五)樹齡已達更新期的;
(六)密度過大需要間伐、間移的;
(七)改造綠化設施所必需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需的。
第三十三條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綠化樹木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施工標牌,公示施工內容、時間和批准機關,接受公眾監督。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立圍欄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四條 對古樹名木以及古樹後續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定期檢查、復壯和病蟲害防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並建立古樹名木檔案,設定標誌。
嚴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確需移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採摘花果;
(二)在城市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取土,焚燒,停放車輛;
(三)填封樹坑、在樹上釘釘、刻劃、拴鐵絲、敷設燈具;
(四)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剝刮樹皮,挖掘、損毀花木、綠籬、草坪;
(六)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新建居住區、新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五項和第二款規定,綠地率未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少建面積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委託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從事綠化工程設計的,對設計單位處以工程設計契約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綠地平面圖進行公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按照規定期限恢復綠地的,從逾期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的,處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以每株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採摘花果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在城市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取土,焚燒,停放車輛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填封樹坑、在樹上釘釘、刻劃、拴鐵絲、敷設燈具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剝刮樹皮,挖掘、損毀花木、綠籬、草坪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以該綠化設施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或者其他綠地的性質和用途;
(二)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批准建設項目有關手續;
(三)擅自調整城市綠線;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或者胸徑五十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在9月29日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會上,《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批准。《條例》將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獲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分五章,分別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計48條。《條例》對我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說,城市綠化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回應了市民期待,體現了綠色發展的新理念,體現了制度設計的新突破,體現了嚴格保護的新舉措。《條例》的出台對於促進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宜居城市必將發揮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同時,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立法是做好工作的起點,要真正發揮好《條例》的作用,關鍵在於抓好貫徹執行。下一步,我們要組織開展貼近民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的法規宣傳活動,讓《條例》人人皆知、家喻戶曉,切實增強廣大市民愛綠護綠的法治意識,真正讓法規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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