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周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周口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19年8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周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1/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領導,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所需用地和資金,加強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與研究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綠化及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審批和備案。
第十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加強綠地建設,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九平方米;應當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一處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五百米半徑內規劃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綠化現狀等,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城鄉規劃部門在不減少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徵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原批准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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