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

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

《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於2022年12月30日召開,《條例》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遵義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步入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全文,條例頒布,

全文

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
(2022年6月29日遵義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建設良好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前款所稱主城區,是指市轄區、新蒲新區和綏陽縣南部的集中建設區範圍,包括紅花崗區所轄街道和深溪鎮、巷口鎮,匯川區所轄街道和團澤鎮,播州區所轄街道和三岔鎮、芶江鎮、三合鎮、龍坪鎮,新蒲新區所轄街道和新舟鎮、蝦子鎮、喇叭鎮,綏陽縣所轄街道和風華鎮、蒲場鎮、鄭場鎮。
第三條  城市綠化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管護經費的投入,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的監督。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城市綠化方面的公益訴訟。
第七條  鼓勵開展園林城市、園林居住小區(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創建活動,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發展。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綠化保護的宣傳,提升公民愛護城市綠化意識。
第九條  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科學研究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愛護綠地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調查處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樹立告示牌。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留足綠化用地:
(一)城市應當科學設定公園綠地,完善公園綠地體系,公園綠化活動場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於8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12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應當合理安排城市綠地,因地制宜建設街頭綠地、遊園、小微花園等。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建築物退讓城市綠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退讓自然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風景林地、濕地公園等不得少於20米;
(二)退讓城市公園等不得少於10米。
退讓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按照《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化工程的施工總平面圖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並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0%,改造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20%,其中住宅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新建居住區的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綠地面積的35%;
(二)新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項目以及新建星級賓館、度假村的綠地率不低於35%;
(三)商業、商務用地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20%,商業兼容居住用地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25%,其中新建商業兼容居住區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綠地面積的35%;
(四)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10%;產生有害氣體以及污染的工業用地、儲存危險品或者對周邊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物流倉儲用地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0%;
(五)城市道路紅線寬度為45米以上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20%;紅線寬度為30至45米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15%;紅線寬度為15至30米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10%;紅線寬度為15米以下的,應當合理進行綠化;
(六)公園內綠化面積不低於其陸地面積的70%;
(七)廣場內綠化面積不低於其陸地面積的35%。
第十八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套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公共綠地建設工程、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綠化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並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城市綠化規劃與設計技術、工程建設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根據本地自然條件、氣候特徵,優先選用適宜的鄉土植物,科學規範外來植物的引進。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因地制宜選用遮蔭效果好的樹種,並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的種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鼓勵橋樑綠化、水體綠化、牆體綠化、護坡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新建、改建公共建築和市政交通設施等建設工程,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因地制宜實施立體綠化。
第二十三條  具備綠化條件的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應當配植庇蔭喬木、建設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成林蔭停車場、停車位。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由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綠地,由該集體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履行以下責任:
(一)及時修復損壞的綠化設施;
(二)適時補植更新死亡缺株的植物;
(三)及時防治病蟲害;
(四)適時修剪植物,排除安全隱患;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中規定的綠化養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5年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城市園林綠化情況開展一次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和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和外來物種管控機制,加強綠化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二十八條 通訊、水電、燃氣、交通等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確定保護措施。
因建設項目施工造成綠化植物以及綠化設施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壞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綠化。
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等原因損害山體綠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部門對受損的山體制定山體綠化修復計畫,並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修復。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擬占用的綠地現狀、占用原因、權屬人意見、恢複方案等材料。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承擔修復費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占用,並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占用期滿後,應當在綠地歸還之日起第一個綠化季節內修復綠地。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居住區公共綠地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公共綠地使用性質;
(二)以柵欄、籬笆等形式占用公共綠地;
(三)種植蔬菜作物、糧食作物等方式破壞公共綠地;
(四)其他損害公共綠地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的樹木。
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等需要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樹木移植後一年未成活的,移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第一個綠化季節補植相同或者等值的樹木。
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樹木。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且樹木無移植價值的;
(二)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移植價值的;
(三)因樹木生長撫育或者工程建設需要,且樹木無移植價值的;
(四)樹木已經死亡的。
申請砍伐樹木,應當提交擬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和權屬人意見等材料。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致使樹木危及管線、交通設施以及人身、財產安全時,現場處置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砍伐樹木,但應當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更換城市主次幹道行道樹種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更換樹種的理由、對原有樹種的處置方式等內容;
(二)組織專家論證會,對更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三)採取聽證會、公示等形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四)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規模性移植、砍伐城市公共綠地樹木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和管理按照《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進入或者踩踏設有明示禁止標誌的綠地;
(二)依樹搭棚、架設天線,釘、拴樹木,剝刮樹皮,損害根系;
(三)以水泥、瀝青等硬化樹穴,向樹穴傾倒熱水、有害物質;
(四)在綠地內堆物、停車、挖坑取土、動用明火、開墾種植、傾倒廢棄物;
(五)損毀花壇、綠籬等園林綠化設施;
(六)違反有關規定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施工,致使綠地率未達到標準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達標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或者養護管理不當造成城市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損害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占用城市綠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占用的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損害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樹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輕微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情節輕微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按照擅自砍伐樹木的規定予以處罰。
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或者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頒布

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遵義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22年6月29日由遵義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0月1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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