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保護條例

11月30日,遵義市召開《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條例》於2021年6月25日經遵義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經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批准時間:2021年9月29日
公告,條例,制定背景,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公告

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保護條例》於2021年6月25日經遵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8日

條例

(2021年6月25日遵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
第五章  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鳳凰山公園)的保護與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與傳承紅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鳳凰山公園的規劃與建設、監督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鳳凰山公園,是指位於紅花崗區、匯川區,由鳳凰山(含遵義紅軍烈士陵園,以下簡稱烈士陵園)、大龍山、紅花崗、蓮花山、植物園、三閣公園、九節灘林區、黑塘子生態保育區組成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其中,鳳凰山、大龍山、紅花崗、植物園、三閣公園為核心區,蓮花山、九節灘林區和黑塘子生態培育區為非核心區。
鳳凰山公園具體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鳳凰山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烈士陵園以外的鳳凰山公園其他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烈士陵園以外的鳳凰山公園其他區域的日常保護與管理工作。
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烈士陵園的監督管理工作,烈士陵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烈士陵園的日常保護與管理工作。
市民政、水務、公安、宗教、氣象、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體旅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鳳凰山公園保護相關工作。
紅花崗區、匯川區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鳳凰山公園保護工作。
第四條  鳳凰山公園實行林長制,設立市、區、街道(鎮)、社區(村)四級林長,落實森林資源保護責任。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破壞鳳凰山公園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管理機構反映,有權對管理機構不履行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山公園生態文明建設、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鳳凰山公園生態文明建設、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等工作。
第七條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鳳凰山公園生態環境保護、紅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公益訴訟。
第八條  相關人民政府和林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加強鳳凰山公園保護宣傳,積極開展生態保護宣傳和紅色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本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在鳳凰山公園內開展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因重大公共利益確需對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程式報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鳳凰山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確需使用的,審批機關作出使用林地許可前,應當徵求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和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不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第十二條  鳳凰山公園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有關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市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布局、風貌、高度、體量、造型、色彩和規模等,應當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防火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在鳳凰山公園邊界處設定界碑界樁。
新建建(構)築物退讓鳳凰山公園核心區邊界距離不得少於20米,退讓鳳凰山公園非核心區邊界距離不得少於10米。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建、林業主管部門,在鳳凰山公園保護範圍以外劃定山體景觀敏感區,組織編制該區域建築高度控制專項規劃。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在鳳凰山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公安機關批准前應當徵求相關主管部門、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或者烈士陵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紅花崗區、匯川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協調、處理鳳凰山公園內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紅花崗區、匯川區有關部門,對鳳凰山公園記憶體在安全隱患的建(構)築物進行認定。
對於被認定為危險建(構)築物的,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製作安全警示標識,視情況對危險建(構)築物進行加固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徵收鳳凰山公園內的建(構)築物,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提示標識,並註明火情報警電話。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培訓和演練。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園附近村組、社區簽訂森林防火聯防聯控協定,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森林防火宣傳。
第二十條  鳳凰山公園內禁止下列不利於森林防火的行為:
(一)吸菸;
(二)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焚燒香蠟紙燭;
(三)傾倒未熄滅的香灰、煤灰;
(四)燃燒枯枝落葉、秸稈、枯草等易燃物;
(五)戶外燒烤等野炊活動;
(六)占用森林防火通道;
(七)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第二十一條  鳳凰山公園內禁止下列妨害公園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占道經營;
(二)搭建健身設施;
(三)違規鋪設光纖、電纜、電源線等管線;
(四)損毀、移動公共服務設施和各種標識;
(五)駕駛車輛進入鳳凰山公園核心區,但應急、管護、經批准開展公務活動的車輛和核心區內居住民眾基於正常生產生活需要駕駛車輛進入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排查滑坡、山體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隱患。對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區域和地段,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其邊界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必要時可以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
地質災害發生後,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市林業主管部門,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三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處理流浪犬只,並設定預防流浪犬只傷人安全警示標識。
禁止攜帶工作犬以外的大型犬和烈性犬進入鳳凰山公園。攜帶其他犬只進入鳳凰山公園,需為犬只佩繫繩索、佩戴犬牌,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禁止在鳳凰山公園內遺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管理規範,鳳凰山公園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管理規範,不得擅自擴大、變更經營活動場所。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內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對其主要棲息地或者生長地,劃定保護地帶或者設定保護設施。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砍伐、移植樹木。
禁止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息地破壞。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鳳凰山公園內進行開墾、採礦、採石、挖沙、采土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以及損害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松材線蟲、白蟻等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調查,加強對從外調入的松木材包裝材料和綠化苗木的復檢工作;發現林業有害生物,應當及時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鳳凰山公園內開展植樹造林和生態修復,應當合理搭配樹種,營造混交林,豐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八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依法對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第二十九條  鳳凰山公園內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攀折樹枝、採摘果實、採挖花草或者藥材;
(二)放生、種植外來入侵物種;
(三)隨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和紙屑;
(四)堆放生活、建築垃圾;
(五)刻畫樹木、設施或者張貼廣告;
(六)丟棄或者填埋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在鳳凰山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禁止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喊山(練聲)等方式開展文化娛樂和體育健身活動。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檢測鳳凰山公園核心區內的山泉水水質,並公布檢測結果。
在鳳凰山公園內取用山泉水,限於人工取用自然流出的山泉水供生活使用,禁止利用工程措施取水,禁止採挖泉井,禁止商業目的的取水行為。
禁止在泉井投放污染泉水、危害飲水安全的物質。禁止在泉井周圍30米範圍內設定廁所、糞坑、垃圾堆放場。禁止放任寵物在泉水口直接飲水。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泉水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加強對本條第二、三款行為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火災、風災等造成的植被破壞區域,開展生態治理修復。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恢復公園灌木層、草本層植物,提高公園水源涵養能力。
第三十三條  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生物多樣性展覽館、森林康養基地等體現公園資源特色的多功能互動平台,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第五章  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三十四條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陵園邊界設定圍牆或者護欄,對烈士陵園進行專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進入烈士陵園,應當遵守烈士陵園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市文物主管部門、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補助經費申報工作,及時修繕維護烈士紀念設施。
烈士陵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規範管理烈士陵園內的紅色教育培訓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烈士陵園內開展活動,不得有歪曲史實、醜化烈士形象以及褻瀆、否定、虛構、戲說烈士事跡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烈士陵園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大聲喧譁、嬉戲打鬧;
(二)倚靠、攀爬烈士紀念設施;
(三)污損、刻畫、破壞烈士紀念設施;
(四)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進入烈士陵園;
(五)開展羽毛球、陀螺、廣場舞等文化娛樂和體育健身活動;
(六)進行低俗庸俗的網路視頻直播或者攝影攝像;
(七)穿戴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有損公序良俗的奇裝異服;
(八)在規定地點以外的區域燃燒香蠟紙燭;
(九)其他有損烈士陵園莊嚴、肅穆、優美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紀念日期間,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在烈士陵園舉行烈士紀念活動。
烈士紀念活動應當莊嚴、肅穆、文明、節儉,參加烈士紀念活動的人員應當言行莊重。
第三十九條  對未在烈士陵園安葬的紅軍烈士,烈士陵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徵得烈士遺屬同意,將紅軍烈士遷入烈士陵園。
在烈士陵園安葬或者安放紅軍烈士遺骨,應當舉行安葬或者安放儀式。
第四十條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業講解人員,為有需要的瞻仰者提供紅軍烈士事跡講解服務,並定期組織講解人員學習培訓。
第四十一條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設定紅軍烈士事跡展陳場所,挖掘、豐富紅軍烈士事跡展陳內容。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可以向烈士遺屬、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烈士遺物、烈士事跡資料,並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二條  烈士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講烈士英雄事跡和相關歷史事件,配合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各界開展黨史學習、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
第四十三條  鄧萍墓、紅軍衛生員墓、老鴉山紅軍戰鬥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實施保護。
第四十四條  鳳凰山公園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應當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貴州重點建設區的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相銜接,並有利於紅色文化傳承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予以勸阻,責令駛出;拒不駛出的,由公安機關對非機動車駕駛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拒不停止或者逾期未採取補救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烈士陵園管理機構及時勸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鳳凰山公園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為建設項目占用鳳凰山公園林地提供便利的;
(二)在實施相關規劃許可時,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鳳凰山公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在鳳凰山公園保護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位於遵義市中心城區,是中心城區的“綠肺”,市民休閒娛樂的重要場所,紅色文化傳承的重要基地。為加強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與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與傳承紅色文化,在遵義市委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條例》制定工作。《條例》共7章、51條,從規劃與建設、監督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四個方面,圍繞林城關係處理、個人行為規範、安全隱患防治、烈士陵園保護、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對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作了規定。

實施建議

遵義市政府將以法治底線嚴守生態綠地、以規劃藍圖描繪生態畫卷、以“林長制”促進“林長治”、以法治利劍化解管理難題、以最嚴措施保護烈士陵園、以宣傳教育深化普法力度。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加強森林火災預防、地質災害防治、危險建築治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重點工作,堅決打擊盜伐林木、侵占林地等違法行為,守牢生態保護底線。同時正確處理“林城關係”,禁止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占用公園林地,嚴格執行新建建築物退讓公園邊界的距離和新建建築物高度控制的有關規定。通過設立市、區、街道(鎮)、社區(村)四級林長,建立格線化管理模式,實行分區劃片管理,量化工作指標,明確考核獎懲,強化督促指導,壓實各級林長工作職責,探索建立高效可行的林長工作機制。規範市民利用擴音設備開展活動、公園遛狗、取用泉水、車輛駕駛等行為,禁止採挖花草藥材、違規搭建健身設施以及開墾、採石、采土等破壞森林植被的行為。結合長征國家文化公園重點項目建設,加強紅色文化歷史教育基地建設。建設智慧型管理、森林監測系統和森林資源資料庫,實現公園管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禁止有損烈士陵園莊嚴、肅穆、優美環境和氛圍的一切行為。加強《條例》宣傳教育,積極開展《條例》學習、宣講、普法等工作,不斷增加《條例》普法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倡導生態保護新理念,推動形成全社會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意義價值

《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加強遵義市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與管理,對促進遵義市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與傳承紅色文化有重要意義。市人大常委會將在《條例》頒布實施後,採取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聽取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監督方式,從《條例》學習宣傳,以及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等方面對市政府貫徹落實《條例》情況進行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