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陽龍湖保護條例

周口市淮陽龍湖保護條例

周口市淮陽龍湖保護條例,於2018年8月28日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周口市淮陽龍湖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8/10/3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淮陽龍湖保護,改善淮陽龍湖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淮陽龍湖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淮陽龍湖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全面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保生態、保水質、保面積、保功能。
第四條 淮陽龍湖應當劃定保護區。淮陽龍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景觀控制區。
一級保護區是指淮陽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生態保育區區域;二級保護區是指淮陽龍都路以東、蔡河以南、湖東路以西、弦歌路以北,一級保護區外的其他區域;景觀控制區是指陳楚故城和二級保護區外延不低於二百米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向社會公布,並設立明確的界標界碑。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淮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淮陽龍湖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淮陽龍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態保護長效機制,將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淮陽縣人民政府林業、水利、環境保護、規劃、國土資源、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淮陽龍湖保護工作。
淮陽龍湖保護區周邊區域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淮陽龍湖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淮陽龍湖管理機構,負責淮陽龍湖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協調等工作。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淮陽龍湖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制定淮陽龍湖保護區各項管理制度;
(三)參與淮陽龍湖保護相關規劃的編制、實施;
(四)負責淮陽龍湖保護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對違反淮陽龍湖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六)其他依法應當由淮陽龍湖管理機構行使的職責。
第八條 市、淮陽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淮陽龍湖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淮陽龍湖保護知識,對破壞淮陽龍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淮陽龍湖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淮陽龍湖保護。
市、淮陽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淮陽龍湖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淮陽龍湖保護總體規劃》《河南省淮陽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淮陽龍湖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第十一條 《淮陽龍湖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周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淮陽縣人民政府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淮陽龍湖保護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淮陽龍湖保護總體規劃》《河南省淮陽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由淮陽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護和管理確需調整或者變更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淮陽龍湖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淮陽龍湖保護的各項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除建設保護、監測、科學研究、安全警示標識以外,禁止其他建設活動。
二級保護區建(構)築物外觀應當與周邊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除科普宣教、旅遊、消防設施、安全警示標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設施以外,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具體辦法由淮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嚴格控制二級保護區和景觀控制區的建築密度、高度。確需改建的,應當符合規劃,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辦法由淮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淮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雨污分流管網設施。生產生活污水、生產廢水、其他廢水應當通過管網收集處置後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 淮陽龍湖保護區內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相關規定限期予以處理。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六條 淮陽龍湖保護區內的水體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和歷史文化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七條 淮陽龍湖水體應當保持生態原狀。禁止違法占用、取水、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面。
水利、環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維持淮陽龍湖水體動態平衡,將淮陽龍湖補水納入年度水資源調度計畫。淮陽龍湖水域面積不得低於七平方公里;水位不得低于海拔四十二米;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十八條 嚴格保護淮陽龍湖保護區湖泊、濕地的地形地貌。除防汛、道路建設、設施維護、生態修復以外,禁止改變地形地貌。
第十九條 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相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並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和野生動物救護制度。
嚴禁違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植物資源調查,掌握植物資源消長情況,建立野生植物檔案。
嚴格控制在淮陽龍湖保護區採集植物資源。確需採集植物物種、標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副產品的,應當依法按照批准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範圍採集。
第二十一條 淮陽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綠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淮陽龍湖保護區的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復原原生植被,養護綠地,提高植被和森林覆蓋率。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淮陽龍湖保護區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
嚴禁砍伐、損傷、遷移淮陽龍湖保護區內的古樹名木。
第二十三條 依法保護淮陽龍湖保護區的文化景觀、歷史遺蹟(址)、特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和不可移動文物,禁止擅自遷移、拆除、改變。確需修繕的,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合理利用淮陽龍湖生態資源,保護淮陽龍湖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維持淮陽龍湖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淮陽龍湖生態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一級保護區內可以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要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禁止開展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和景觀控制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利用濕地、湖泊和歷史文化資源,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禁止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妨礙濕地生態保護、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景觀控制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砍伐、移植樹木,故意損毀樹木、植被;
(二)野炊,超過指定範圍和標準用火、燃香點燭或者焚燒祭祀用品;
(三)養殖畜禽;
(四)擅自損壞、拆除、移動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拋灑固體廢棄物、建築垃圾或者排放不達標生產生活污水、生產廢水、其他廢水;
(六)設定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
(七)開發房地產;
(八)其他損害淮陽龍湖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二級保護區除第二十六條禁止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牧、垂釣、游泳、洗滌污物,撿拾、損壞鳥卵;
(二)在水體清洗車輛、船舶;
(三)引進可能造成淮陽龍湖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
(四)採礦、采砂,開(圍)墾、填埋濕地,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
(五)擅自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使用炸藥、毒藥、電擊等方法捕殺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經營性水產養殖;
(七)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在經營場所外攬客、兜售商品;
(八)利用遊船經營水上餐飲,向淮陽龍湖水域傾倒餐廚垃圾;
(九)擅自在淮陽龍湖水域放置遊船、設定水上娛樂設施;
(十)設定大型商業廣告設施;
(十一)塗改、移動、掩埋、損毀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
(十二)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破壞景觀和濕地資源、妨礙淮陽龍湖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損害淮陽龍湖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遊客、遊船進入;
(二)閃爍射燈和使用強光照射;
(三)燃放煙花爆竹、鳴笛、製造高分貝噪聲污染;
(四)其他損害淮陽龍湖保護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淮陽龍湖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建立監督檢查機制,並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淮陽龍湖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淮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淮陽龍湖保護和濕地生態修復需要,逐步實施退房還湖、退塘還湖、退田還湖、退耕還濕、退耕還林等措施,恢復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保護淮陽龍湖生態環境。具體辦法由淮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淮陽龍湖保護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市、淮陽縣人民政府環保、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淮陽龍湖保護區的生態監測,對淮陽龍湖保護區水環境、濕地生態、濕地植被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評價其生態環境適宜性變化及其後果,並會同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
第三十二條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淮陽龍湖保護區環境衛生的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負責淮陽龍湖清淤、打撈固體廢棄物和漂浮物,收集、處置淮陽龍湖保護區居民生活垃圾等。
第三十三條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淮陽龍湖保護區環境容量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遊覽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數和遊覽線路;可以限制或者調整部分區域遊覽線路,但是應當提前公示限制或者調整內容。
第三十四條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淮陽龍湖保護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二級保護區和景觀控制區的商業服務網點,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並對二級保護區的經營性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淮陽龍湖保護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淮陽龍湖管理機構相關規定,服從淮陽龍湖管理機構管理。
經營場所和範圍應當符合淮陽龍湖保護區商業服務網點布局的規定,經營場所外觀應當與淮陽龍湖保護區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運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保持經營場所清潔。
第三十六條 進入淮陽龍湖保護區的車輛和船舶,應當遵守淮陽龍湖管理機構相關規定,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按照規定的路線、水域、航道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進入淮陽龍湖水域的機動船舶應當採用電力等清潔能源。
第三十七條 進入淮陽龍湖保護區的人員,應當服從淮陽龍湖管理機構的管理,自覺遵守淮陽龍湖保護區的各項規定,愛護公共設施,保護濕地和湖泊資源。
進入淮陽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的遊客,應當按照指定路線參觀、遊覽。
第三十八條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淮陽龍湖保護的應急預案,在淮陽龍湖保護區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救生等安全防護以及資源保護設施。當出現火災、溺水、極端天氣或者發生危害淮陽龍湖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的突發事件時,淮陽龍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不恢復原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每株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改變文化景觀、歷史遺蹟(址)、特色建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野炊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用火、燃香點燭或者焚燒祭祀用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禽類每隻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採礦、采砂,開(圍)墾、填埋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利用遊船經營水上餐飲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因管理不善、違規審批、違規建設等造成淮陽龍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或者歷史文化資源受到破壞的,由市、淮陽縣人民政府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淮陽龍湖管理機構及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淮陽龍湖管理機構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