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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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修改決定,附屬檔案,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的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包括綠化工程。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應當有利於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訊、公用、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新種樹木,應服從規劃,本著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相互協商,採取避讓、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限期歸還。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
(二)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死亡的;
(四)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應按國家和城市政府的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消防、市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條 城市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施工時,確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由城市綠化專業人員統一進行。承擔砍伐、移植、修剪費用的辦法,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統一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辦法和養護復壯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時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整改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8年7月19日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建設,轉變政府職能,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有效落實,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1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6.《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包括綠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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