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我國的一項重大國策,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義務植樹運動,要長期堅持不懈,年年有所改進,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綠化委員會,要組織和推動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廣泛深入地宣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宣傳植樹造林、綠化祖國的重大意義,認真進行思想動員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人民對義務植樹、愛護林木、花草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第四條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為我省法定的
植樹造林月。在植樹造林月前,各級綠化組織,要做好造林土地規劃、勞力安排、苗木等各項準備工作。各級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生產隊,領導帶頭,全體動員,參加義務植樹和種草、栽花等綠化勞動,按照規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省、市、縣、市屬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要成立綠化委員會;鄉(社)、鎮、街道,要成立綠化領導小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要根據綠化任務大小,成立相應的綠化機構或確定專管人員。各級綠化委員會和綠化組織,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以及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和綠化組織要切實做好調查研究、制定規劃、培育苗木、技術訓練等工作,解決好義務植樹運動中的林權、管護和收益分配等問題,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工作。
第七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下設農村、城市、部隊三個組,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確定本地區義務植樹的重點,樹立樣板,取得經驗,以推動整個義務植樹運動和造林綠化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護費,應本著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精神,由各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在資金上要積極支持。
第三章 搞好規劃 落實任務
第十條 市、縣綠化委員會要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城鎮和農村的義務植樹規劃。規劃要有長期的和近期分年度的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 城鎮義務植樹規劃,要納入城鎮總體規劃,並同市容綠化、美化、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緊密結合。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搞好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場所的綠化和美化。城市園林綠化總的要求是:近期內凡有條件的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百分之三十,每人平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三至五平方米;到本世紀末,凡是可以綠化的地方全部綠化起來。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也要作出規劃,從1983年起,爭取三年內完成廠區、營地、校園、庭院等環境綠化、美化任務。
第十二條 農村義務植樹規劃,要同農牧業的發展規劃相結合,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和水土保持規劃相結合。要優先安排路旁、水旁植樹和農田林網、農桐間作。做好河岸、荒坡和荒山的規劃,營造國有林和集體林。
提倡個人在房前屋後、自留山植樹造林。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是每個公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勞動。凡年滿十一歲的公民,男至六十歲,女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和中小學生,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通過義務植樹活動,培養廣大青少年愛國家、愛集體、愛勞動、愛護林木花草的道德風尚。
對免除義務植樹勞動的人員,自願為綠化祖國獻計獻策,支持義務植樹活動的應當受到鼓勵和尊重。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每個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每年必須完成義務植樹三至五棵的任務。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山區、丘陵區、沙荒區每人每年不少於五棵;平原地區不少於三棵;城市植樹三棵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種草、栽花任務。上述各類地區及城鎮也可完成相應的義務植樹勞動量的育苗、整地、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 各單位將應承擔義務植樹的人員,據實統計,逐級上報,作為市、縣綠化委員會分配任務的依據。綠化委員會要按照當地每人每年應承擔義務植樹的任務,分配下達指標。分配指標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可以按單位分配指標,劃定責任地段,包整地、包育苗、包栽、包管、包活、包綠化,也可以分配相當的種草、栽花、採種、育苗、撫育、管護任務,此項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第四章 明確權屬 落實政策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必須明確林木權屬:
(一)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國家現在經營管理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權屬單位。
(二)在地方鐵路、公路兩旁和水庫周圍、河渠堤防兩側的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主管單位所有;由國家和社隊合作栽植的樹木,林權按協定規定執行。
(三)鐵路用地界內兩旁的綠化,由鐵道部門統一規劃、組織實施,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大力支持。
(四)在城鎮公共綠地、風景遊覽區及文物保護單位周圍控制地帶的義務植樹,林權分別歸城市建設、園林部門或風景遊覽區管理部門所有。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在駐地範圍內義務植樹,林權歸本單位所有。
(六)在城鎮公房庭院,凡由園林部門或房產部門統一規劃,義務栽種管護的樹木,樹權及收益歸園林或房產部門所有;由單位栽種的樹木,樹權及收益歸單位所有;在規劃以外由住戶個人栽種的樹木,樹權及收益歸住戶個人所有。
(七)在農村沒有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由集體管護的,樹權及收益歸集體所有;由個人承包管護的,按協定執行。在社員承包的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樹權及收益按所訂協定執行。
縣、市人民政府要發給林權所有單位林權證,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林木採伐更新,必須經過林業或園林行政部門批准。河流源區、水庫周圍的林木以清理老、病、殘樹為主,嚴禁破壞水土保持。
城鎮中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違者追究責任。已侵占的,要限期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經批准可另征土地給予補償。
第五章 培育樹苗
第十八條 培育好苗木,是開展義務植樹的基礎。各地要根據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的需要,落實苗圃地和管理苗圃責任制,以市、縣為單位做到苗木自給或自給有餘。
第十九條 要辦好現有國營苗圃和集體苗圃,建立苗木基地,鼓勵和幫助專業戶育苗。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要利用空閒地自辦小苗圃。有條件的可辦暖房、溫室,培育樹木、花草。
第二十條 實行科學育苗。要選用良種,培育壯苗。農田林網、農桐間作和城鎮街道兩側植樹,要培育大苗。林業、園林部門要做好種苗的餘缺調劑,組織缺苗單位與附近苗圃訂立契約,預約訂購。
第六章 科學植樹 加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民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要講求實效。重大造林綠化工程要有規劃、設計,做好苗木準備和組織工作。防止“一陣風”,不搞形式主義。
第二十二條 義務植樹,造林綠化,要堅持適地適樹,採取良種壯苗、細緻整地、適時栽種、合理密植、科學混交、加強管護和防治病蟲害等基本措施;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防護林,要合理配置;城市綠化,以喬木樹種為主,適當增加常青樹、灌木和花卉的比重;大力提倡栽種草皮,發展多層覆蓋和垂直綠化,有污染的地區,要選擇抗性強的樹種。
第二十三條 行道樹因架空線路、修建管道需要進行修剪、整形、採伐時,施工單位必須經林業或園林行政部門同意,辦理批准手續,方可進行施工。
第二十四條 林業和園林科技部門要做好技術指導工作,組織技術培訓,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實行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的責任制和契約制,明確責、權、利,有獎有罰,保證兌現。
第二十五條 要建立義務植樹管護責任制。可由義務植樹單位包栽、包管,也可在驗收成活之後,由林權所有單位管護,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
林木管護應堅持專業管護和民眾管護相結合。林權所有單位,應分別情況,建立林場、專業隊、專業組或固定專人常年管護,建立綠化檔案,建立義務植樹考核制度。要把管護林木花草作為鄉規民約、學生守則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據實上報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完成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和綠化委員會每年要進行一至二次檢查驗收和評比,嚴格進行考核。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義務植樹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一)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和綠化、美化成績突出的;
(二)保護林木花草、保護城鎮綠地、維護林業法紀有功的;
(三)培育良種壯苗,品種規格符合要求,苗木自給有餘,積極支援他人的;
(四)林業科研和技術推廣有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八條 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要限期補栽;拒不執行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年滿十八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
第三十條 家長有教育子女愛護林木、花草的義務,子女毀壞樹木花草的,家長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損壞幼樹的,按毀一補三罰款五元處理;對損壞花卉、草坪的,要限期補栽並處以罰款;對偷盜、破壞林木、花卉、草坪的,要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十二條 罰款由縣、市綠化委員會作為綠化專項資金,統一掌握,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不符時,按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執行。過去省內發布的有關政策、規定,如與本實施細則有牴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人民解放軍駐豫單位,參加營區內外義務植樹,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解讀
《河南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是為了切實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而特制定的地方性細則。
1981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審議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議案。會議認為,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為了加速實現綠化祖國的宏偉目標,發揚中華民族植樹愛林的優良傳統,進一步樹立團隊精神、共產主義的道德風尚,會議決定開展全民性的義務植樹運動。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會議責成國務院根據決議精神制訂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並公布施行,會議號召,勤勞智慧的全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高度的愛國熱忱,人人動手,年年植樹,愚公移山,堅持不懈,為建設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而共同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