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義務植樹條例

《河南省義務植樹條例》在2003年09月27日由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條 為推動義務植樹活動的深入開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有植樹義務的公民在指定場地無報酬參加的植樹勞動或者其他綠化勞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把義務植樹工作納入生態建設規劃。對義務植樹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義務植樹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每年三月為我省義務植樹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義務植樹的任務量,決定在適宜植樹的其他月份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第六條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歲,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參加義務植樹。
第七條 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履行植樹義務的公民,平原地區每人每年植樹不少於三棵,山區、丘陵區、沙荒區每人每年植樹不少於五棵;或者參加相應的育苗、整地、管護和其他綠化勞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制定義務植樹規劃,建立義務植樹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並把基地義務植樹作為義務植樹活動的主要組織形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確定義務植樹的時間、地點和數量,並就近安排義務植樹。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如實上報當地縣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並按照綠化委員會的安排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個體工商戶、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其參加義務植樹或者其他綠化勞動。中國小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國土綠化教育,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學生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植樹勞動或者其他綠化活動。農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應當由林權所有單位提供。林權所有單位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 提倡、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規劃和提供植樹場地。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所需苗木,由植樹單位或者個人解決。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科學技術,發展苗木生產,辦好苗木基地,培育優良種苗,為義務植樹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應當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管護。管護單位應當建立管護責任制,保證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擔管護責任者或者有關責任單位予以補植。
第十五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經營管理該土地的單位所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經營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林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權屬證書。
第十六條 義務栽植樹木的採伐更新和林地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紀念樹、紀念林的更新採伐,應當徵得植樹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任務;逾期沒有完成任務,又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綠化費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義務植樹資金的。
第十九條 駐豫部隊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實施的《河南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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