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在1982.03.0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2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政策全文

一、義務植樹是一種法定的、無報酬的為國家和集體服務的社會公益性勞動。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者,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者,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青少年是綠化祖國的突擊力量,要充分發揮他們的突擊作用。但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
二、義務植樹是整個造林綠化的組成部分,必須同加快整個造林綠化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堅持不懈,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既要搞好義務植樹,又要搞好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完成年度造林綠化計畫,並管好已植的成活林木花草。要繼續貫徹依靠社隊集體造林為主,積極發展國營造林,並鼓勵社員個人植樹的方針,搞出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把每人每年三至五棵植樹的任務落實到人頭、地塊。城市應首先搞好街道、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近郊的荒山綠化。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要搞好駐地、廠區、居民區的植樹、種草、栽花,綠化美化環境。農村應搞好“四旁”和農田林網的綠化。鐵路、交通、水利部門,要搞好鐵路、公路、堤岸、水庫和渠道的綠化。
三、建立綠化委員會。省綠化委員會,由省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省軍區,省計委、農委、建委、科委、林業、城建、公安、環保、教育、鐵路、交通、水利、財政、農墾、煤炭等部門以及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的負責同志組成。下設辦公室,由省政府辦公廳、林業局、城建局和省軍區組成。
各地、市、縣均應成立綠化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綠化管理人員,並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備案。
四、各級綠化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領導、安排部署、檢查 督促、評比獎懲等。
五、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宣傳發動工作,由各級綠化委員會和宣傳部門負責。共青團、婦聯會、工會等,都要按系統層層發動,密切配合。要採取各種形式,利用一切宣傳工具,大張旗鼓地宣傳全國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實施辦法》,宣傳發展林業,綠化祖國的重大意義,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使每個公民樹立起參加義務植樹的光榮感和責任感,自覺地參加義務植樹運動,為綠化河北,振興中華,作出應有的貢獻。中、國小校要將植樹造林列入教學內容,對青少年加強義務植樹和愛林、護林、栽花種草的教育,使青少年養成愛護和保護樹木花草的習慣。
六、對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人數,每年要自下而上據實統計,逐級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確定公民義務植樹任務時,可以按系統、按單位劃段、劃片,並落實到人。可以劃出林地,一定一年,也可以一定幾年,包栽、包活、包管護。
七、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種植的樹木、花草,按林地、花地、草地的權屬,屬於國家的,權歸國有;屬於集體的,權歸集體所有;另有協定或契約規定的,按協定和契約規定執行。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書,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八、為確保義務植樹和整個造林綠化所需苗木,各地要努力辦好苗圃,按照綠化規劃,安排好育苗任務,落實到地塊,組織專業隊、專業組或專業人,建立生產責任制,有計畫地培育良種壯苗。各單位所需苗木花草,應根據自力更生的原則,由各單位負責解決。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可自辦苗圃,也可與國營、集體苗圃簽訂契約,預約供應。要提倡城鎮居民和農村社員開展營養缽育苗。各級林業、園林部門要協助調劑種苗。個別的行政部門,確實無力全部承擔所需費用的,應按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部門酌量解決。
九、植樹造林、種草栽花,要講究科學,注重實效,保證質量,不搞形式主義,在行動之前做好調查研究、規劃安排、選擇苗木、技術培訓、管護組織等準備工作,要因地制宜,搞好栽種、管護工作。
十、對義務種植的樹木花草和已有林木花草的管護,必須建立責任制。城市綠化公共地段的樹木、花草,歸城市園林部門統一負責,分段劃片,指定就近有關單位負責管護;縣城綠化公共地段的樹木,歸縣鎮政府或公社確定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管護;各單位庭院的樹木花草,由本草位組織人員管護;農村社員義務種植的集體林木花草,由社隊建立專場、專業隊(組)管護,或由專人承包管護。要嚴肅法制和紀律,建立愛林護林公約。採伐更新,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執行。
十一、各地、市、縣和各單位綠化委員會,每年秋季對義務植樹要檢查評比一次,對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綠化委員會通報批評,嚴重的給予處罰。省綠化委員會要定期進行檢查評比。
十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和具體辦法,要遵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的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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