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管理辦法

為了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加快全市綠化、美化步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湖南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修改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本市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在本市境內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全民義務植樹堅持分級負責、因地制宜、講究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逐步實現規範化、基地化、科學化和制度化。
第四條  凡是11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3個義務工日的相應綠化任務。
對11至17周歲的青少年,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五條  每年3月為“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月”。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綠化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確定綠化專(兼)職人員,並組織本單位人員按照同級綠化委員會的要求完成好義務植樹和相應綠化任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確定一名副鄉(鎮)長主管本鄉(鎮)的義務植樹和全面綠化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林業站承擔。
第八條  各級林業、城建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綠委辦公室的具體規劃,分別做好農村和城鎮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種苗培育、現場技術指導等工作。鐵路、公路、水利、財政、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密切配合,做好義務植樹工作。
 第九條  農村義務植樹,應當在搞好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綠化的同時,進行宜林荒山荒地、退耕還林地、公路、鐵路、河流兩旁的綠化,營造以用材、工業原料為主的商品林和以水土保持為主的生態公益林及庭院經濟林,做好幼林撫育等工作。
城鎮義務植樹,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指定地點。各單位應當在搞好本單位綠化的同時,進行街道、江河沿岸、小遊園、公園、廣場、風景遊覽區和名勝古蹟等公共綠地的綠化,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農村擴展。
第十條  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須在每年年底前,將市綠化委員會下達的次年義務植樹任務,按適齡公民人數,分配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駐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婁星區內所有部、省、市屬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由婁底市綠化委員會直接下達。
每年3月底以前,各單位和有植樹義務的公民必須完成所分配的義務植樹任務。
下達義務植樹任務,應當傳送全民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明確義務植樹的活動內容(包括植樹、育苗、管護、撫育、整地等)、任務量、時間、地點等。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婁星區行政區域內的部、省、市屬單位的義務植樹,由婁底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區屬單位的義務植樹,由區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化、雙峰、漣源、冷水江四縣市所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義務植樹,由縣(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駐該行政區域內的部、省、市企業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或委託當地綠化委員會負責實施。
(二)農村的義務植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聘用人員的義務植樹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四)城鎮街道所屬單位及無業人員的義務植樹,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組織實施。
(五)各單位用地範圍內(主要包括單位座落的庭院或居住區)的義務植樹,由單位組織實施,報同級綠化委員會核實確認。
第十二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綠化技術知識,培養技術骨幹,積極組織開展種植紀念樹、認養樹木與綠地及創建園林式單位、造林綠化先進單位等活動的評比工作,提高綠化效益。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將當年義務植樹的情況及時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綠化委員會每年5至6月應對本地區的義務植樹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綠化委員會。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按下列標準進行驗收,達到規定要求即視為完成當年的義務植樹任務。
(一)  履行義務植樹(包括申請繳納以資代勞綠化費)的人數或完成植樹任務不得低於98%;
(二)植樹成活率不低於85%;
(三)凡單位庭院綠化當年新增綠地達到人平5m的,或當年被當地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授予園林式單位的,或當年單位投資興建3000m以上的小遊園、綠化廣場的;或個人當年認養林木3棵以上,或綠地5m以上的。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的苗木費、管護費原則上由義務樹的林權所有單位負責。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所需交通費、工具費等費用,由參加單位和個人自助。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的林權按下列規定確定,並上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所有權證書。
(一)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所有權屬經營管理該土地的單位。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單位所有;
(二)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栽植,並由提供土地的單位經營管理的,所有權屬提供土地的集體;
(三)  單位用地範圍內並由本單位職工義務栽植、管理的,所有權歸單位所有;
(四)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所有權另有協定或約定的,按協定或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18歲以上的非農業人口,應在接到《全民義務植樹通知書》30天內,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市、區、縣(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須於接到申請後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經批准後,該單位和個人應採取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形式履行義務,並於4月底前,憑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開具的繳款憑證,將綠化費直接上繳財政在各銀行開設的“收費資金管理專戶”。綠化費的繳納標準,嚴格按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下列範圍免繳綠化費:
(一)當地駐軍(武警);
(二)專為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企事業單位和向社會開放的敬老院、孤兒院、幼稚園中的適齡公民;
(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國有農場等有政策規定的;
(五)經當地政府批准為特困國有企業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確有困難的,憑當地政府批示向當地綠委辦申請緩繳或減免當年綠化費。
第十八條   綠化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縣(市)、區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綠化委員會的檢查監督或審計。
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將當年綠化費的收繳、使用情況及年終決算表,報送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市和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收繳的綠化費按規定應上繳的部分,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收繳,並上解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鄉(鎮)所屬範圍內的非農業人口綠化費的收繳,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託該鄉(鎮)林業站代收。林業站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發動和組織公民參加義務植樹成績顯著的;
(二)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數量較多的;
(三)培育、管護林木成績突出的;
(四)在造林綠化科研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五)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條  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收繳該單位未完成任務量1至2倍的綠化費,並由綠化委員會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對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的適齡公民,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補栽;對18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逾期不補栽的,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其應完成任務量的2倍收繳綠化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砍伐、移植義務植樹的樹木花草。確需移植、砍伐義務植樹的樹木、花草的,必須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並報同級綠化委員會備案方可進行。
破壞、濫伐、盜伐和擅自移植義務植樹的樹木花草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婁底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政府令

婁底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號 
《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月3日第1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ОО三年一月八日

修改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湘政發〔2018〕10號)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2件規範性檔案,同時對14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
(二)對《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管理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出修改。
1. 將第五條修改為:“每年正月初八為‘婁底市全民義務植樹日’。”
2.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不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以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捐物、志願服務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各級綠化委員會按照誰組織、誰證明的原則對盡責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具備條件的,可以對完成植樹義務的公民頒發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制定的全民義務植樹盡責電子證書。”
3. 將第二十條第一、二款合併修改為:“對未完成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由綠化委員會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
4.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合併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砍伐、移植義務植樹的樹木、花草。確需移植、砍伐義務植樹的樹木、花草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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