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於2010年5月印發,目的在於規範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促進生態湖南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
印發通知,辦法原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
為規範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促進生態湖南建設,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南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第15號令)以及財政部、全國綠化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二○一○年五月五日

辦法原文

湖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促進生態湖南建設,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南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第15號令)以及財政部、全國綠化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11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5棵,或者完成3個工日的整地、育苗、管護或其它綠化任務。義務植樹綠化費是指公民未履行植樹義務以及沒有完成規定義務植樹任務所繳納的與義務植樹任務相應的造林綠化費用。
第三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徵收執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執收工作。
省、市(州)、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當年義務植樹計畫任務的下達和督促檢查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所轄範圍按當地統計部門提供的人口數據逐個登記造冊,下達義務植樹任務,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對未履行植樹義務及沒有完成規定義務植樹任務的公民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並承擔組織社會勞動力完成以資代勞義務植樹的任務。
第五條 凡我省範圍內男性18~60周歲,女性18~55周歲,應義務植樹但因故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非農業人口,必須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個人繳納,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代扣代繳,但不得重複計算。
第六條 下列適齡公民免收義務植樹綠化費:
(一) 當地駐軍、武警官兵;
(二) 喪失勞動能力者、殘疾人員;
(三) 享受社會低保人員、領取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及無收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徵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標準:每個公民每年按3個勞動日繳納,每個勞動日的徵收標準為10元。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未完成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應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義務植樹綠化費《收費許可證》相關手續,到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徵收義務植樹綠化費前,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應繳金額,並向繳款人(單位)送達《公民義務植樹綠化費繳款通知書》,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單位)收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繳款通知書和《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要求,將義務植樹綠化費通過銀行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實行分成。具體為省與省直管縣市分成比例為省級10%,縣(市)級90%;省與省直管縣市外地區分成比例為省10%,市(州)級90%,市(州)、縣(市、區)分成比例由市(州)財政確定。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省級分成部分按照現行結算規定,通過市(州)、縣(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按月上解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本區域範圍內義務植樹基地建設,包括購置苗木、僱請勞務、義務植樹宣傳、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征管業務費等費用開支,其中植樹支出不得少於80%,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縣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將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支報表呈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於次年2月15日前將全省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使用情況匯總報省綠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和省非稅收入征管管理局。
第十四條 對未完全履行植樹義務且未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公民,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等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徵收、使用過程中,管理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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