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森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義務植樹或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義務植樹,指適齡公民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統一規劃下,無報酬從事以國土綠化為目的的植樹、整地、撫育、管護及其他與綠化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義務植樹是適齡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歲至六十周歲、女十一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依照本辦法義務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義務完成相當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對年滿十一周歲至十七周歲的青少年,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或義務植樹宣傳、林木管護等活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全面綠化工作。市、縣(區)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義務植樹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宣傳、評比表彰;
(三)組織、指導、檢查、考核相關部門、單位義務植樹工作;
(四)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綠化工程項目;
(五)普及綠化知識,開展有關培訓;
(六)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與管理;
(七)依法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的義務植樹資金和物資;
(八)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市、縣(區)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 各部門(系統)及大型企業應當成立綠化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義務植樹工作和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六條 義務植樹實行定地點、定任務、定質量、定責任和包栽植、包成活、包撫育、包管護為內容的分時段、多種形式責任制。市綠化委員會每年與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以及大型企業簽訂義務植樹目標責任狀,確定義務植樹目標考核標準和義務植樹任務量。具體目標考核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應當按照義務植樹目標責任狀要求,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公益宣傳活動,增強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意識。中國小校應當在市綠化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結合綜合實踐活動課程,開展義務植樹教育。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將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圍,組織開展宣傳活動。每年3月12日至3月18日為義務植樹宣傳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集中宣傳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對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義務植樹履行形式
第九條 每年4月為義務植樹月。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根據氣候條件集中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栽植指導。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適齡公民,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下以冠名方式在指定地點栽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和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十一條 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在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指導下,認種認養林木、林地和綠地。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適齡公民保護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以提供車輛機具、種苗的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第十四條 單位和適齡公民可以以社會市場平均價格,出資委託專業組織履行植樹義務。
第十五條 除未成年人、城鎮低保人員和農民外,適齡公民不能以勞動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應當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義務植樹綠化費交納標準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勞動量,折算2個工作日確定。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取,統交同級財政專戶存儲,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植樹組織宣傳、苗木補助和管護補助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對其使用情況定期審查。
第十六條 單位和適齡公民在房前屋後、廠區、庭院或屋頂等空閒地自願種植一定數量的花草樹木,經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認定,可以視為履行植樹義務。第十七條單位或適齡公民可以以發布公益廣告、參與綠化宣傳、製作影視文藝作品、撰寫文章等其他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第三章 義務植樹任務分配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本著因地制宜、講求實效和喬、灌、花、草科學配置的原則,編制義務植樹規劃。義務植樹以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實施城區、城鎮、村屯綠化為重點。城區義務植樹應優先安排在城周荒山、城區街道、公(游)園、江河沿岸、風景遊覽區等公共綠地植樹造林、栽花種草;農村義務植樹應優先安排在宜林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灘、疏林地營造生態林、水土保持林和實施城鎮、村屯四旁綠化、道路綠化。
第十九條 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每年12月底前按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求,如實上報適齡公民人數、義務植樹任務量和義務植樹履行方式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國家、省屬和市屬單位義務植樹任務,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分配;其他單位義務植樹任務,由所在縣(區)綠化委員會統一分配。根據全市重點綠化工程特殊需要,市綠化委員會有權對各縣(區)已安排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進行統一調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下達《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應當載明核定的適齡公民人數、義務植樹任務量、義務植樹履行形式、義務植樹責任區、完成時限、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照《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要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個體工商戶、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其參加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中國小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學生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植樹勞動或者其他綠化活動。農民由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組織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選擇義務植樹地點和品種時,應事先徵得土地使用者同意,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應當徵得土地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根據綠化規劃組織義務植樹苗木的科研、培育和生產,提供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義務植樹所需苗木按照下列規定統籌安排: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二)城鎮、村屯公共綠地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三)單位用地範圍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本單位自行解決;
(四)其他區域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解決;
(五)因綠化任務重、資金困難、確實無力解決全部種苗的,其費用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同級人民政府酌情解決。
第二十五條 每年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目標考核辦法,組織同級林業、規劃建設、房產、水務、交通、教育等部門和當地駐軍、大型企業等有關單位,對本行政區域義務植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驗收單,作為各單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證明。驗收不合格的,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義務植樹單位和適齡公民限期予以改正。植樹成活率不足85%的,按成活株數計算當年義務植樹完成量。未完成的義務植樹任務,由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在第二年安排補種。
第四章 義務植樹成果保護
第二十六條 城市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分段劃片,明確管護責任單位,實行專業管護。農村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管護。第二十七條單位和適齡公民栽植的紀念樹、營造的紀念林或認種、認養的林木、林地和綠地,應與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建設、管護和養護協定,接受林業、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認種、認養的林木、林地和綠地產權關係不變。認種、認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林地、綠地的性質和功能。第二十八條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歸國有,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部門、單位經營管理。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集體土地尚未承包到戶的歸集體所有。林木所有權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核發林權證書。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其使用權、所有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投資或者作為合作條件。第二十九條義務栽植的林木需要採伐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確需更新採伐義務植樹基地林木和紀念樹、紀念林或者改變認種、認養林地、綠地性質和功能的,林業、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徵求栽植、認養單位或個人意見。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樹木花草,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不得侵占、破壞、損毀。市、縣(區)綠化委員會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聘請義務植樹社會監督員,維護、保護綠化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不按規定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或者及時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未據實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按照少報人數應繳綠化費的2倍處以罰款。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未按照《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拒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成年適齡公民,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規定收繳綠化費外,處以應繳綠化費2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植樹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樹木花草及相關設施損壞的,視其損壞程度,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採伐義務植樹林木的,由林業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義務植樹樹木花草和相關設施的,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並處以賠償費1-3倍罰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擅自變更義務植樹任務,在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截留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