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6]99號檔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6.10.28
-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6]99號
- 效力:失效
內容,備註,
內容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深入開展,促進城鄉綠化環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境內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其他組織及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凡符合義務植樹條件,因特殊情況,經縣(市)、區以上綠化委員會批准不能全部或部分人員參加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按在職職工未能盡義務植樹的人數每人每年10元繳納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對未接到植樹任務的單位,綠化管理部門不得收取植樹綠化費。
第四條 對未經批准以資代勞繳納綠化費又拒不履行全民植樹義務,或者在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中,沒有完成分配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按未盡人數,每年每人20元的標準收繳綠化費。
第五條 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應在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下,按現行收費體制組織徵收。
第六條 出租汽車公司和個體出租司機繳納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負責徵收;私營企業和其他個體經營者繳納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市及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有徵收能力的部門或組織徵收。受委託部門可按其徵收綠化費總額的5%提取手續費。
第七條 徵收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的部門,應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收費票據;收費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八條 繳納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行政事業單位在經費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在稅後留利中列支;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其費用由自己承擔。
第九條 徵收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綠化苗木、養護管理以及用於支付為補救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單位和個人的植樹任務所雇用的植樹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用於綠化部門自身及與綠化無關方面的支出。
第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對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徵收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備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