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

《深圳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2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2001]186號
  • 發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2001]186號
【發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深府[2001]186號)
第一條為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加快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義務植樹組織領導工作,並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義務植樹年度計畫由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編制,經同級綠化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義務植樹的規定,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都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18歲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當於一個工作日的其他綠化任務。
對11歲到17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隊,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團體、學校應積極組織人員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每年3月植樹節前,到同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在編人數領取植樹任務和分配植樹地段。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18歲以上公民),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並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所在單位或個人與同級綠化委員會簽訂代理植樹契約,並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統一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義務植樹綠化費於每年3月開始收繳,每年收繳一次,由各單位按編報人數向同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
各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單位在冊適齡公民人數(含持暫住證人員)編報同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義務植樹年度計畫和各單位人數,分配義務植樹任務或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六條中央、各省駐深單位以及市屬黨政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及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七條區屬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鎮其他待業居民、農村農民的義務植樹工作及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工作,由區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八條大、中、國小在校學生可按不同年齡安排適當的綠化勞動,不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九條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實行“票款分離”管理體制(即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體制),及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條義務植樹綠化費按照專款專用原則,全額用於造林綠化或與造林綠化有關的公益事業的配套建設,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義務植樹綠化費的使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義務植樹所需種苗按照下列規定解決:
(一)各級綠化委員會組織的義務植樹活動所需種苗,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決。
(二)在單位用地範圍內開展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該單位自行解決。
(三)在其他區域開展的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加強義務植樹的宣傳和動員工作,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按設計進行施工和項目管理,搞好種植、撫育和管護,嚴格檢查驗收,並會同林業部門確定義務植樹基地範圍內的山權和林權,建立檔案,記錄參與建設的單位名稱、各單位的投工、投勞數量等。
第十四條對義務植樹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管護林木和造林綠化成績顯著的;
(三)在無償提供義務植樹資金或種苗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各區、鎮原有義務植樹綠化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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