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意在加強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改善生態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鄭州市
總 則,組織實施,獎勵與處罰,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年滿11周歲的公民,男至60周歲,女至55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做好本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全民義務植樹工作,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每年3月為我市集中義務植樹活動月。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居民義務植樹的重點是營造城市近郊生態防護林和參加城市公共綠地建設。
農村應以鄉或村為單位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到義務植樹基地或國有、集體林場義務植樹,也可參加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等與綠化有關的義務勞動。
第七條 有植樹義務的公民,平原地區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棵,山區、丘陵區、沙荒區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5棵。
公民也可採用完成相當於一個工作日的育苗、整地、管護及其他綠化任務的方式折抵植樹任務。具體折抵標準由市綠化委員會制定。
第八條 義務植樹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市區範圍內的市屬及市級以上所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外商及港澳台投資企業和部屬、外地駐鄭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二)市區範圍內各區及區級所屬以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無業市民和農村務農人員的義務植樹任務,由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三)縣(市)、上街區範圍內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植樹任務,由縣(市) 、上街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第九條 各級機關、團體下屬事業單位及分支機構的義務植樹任務,由該機關、團體統一組織完成。
企事業單位下屬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由該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完成。
第十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如實上報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各單位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正式職工和臨時僱傭人員。
第十一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單位上報的人數,下達義務植樹任務。
單位不按規定上報應承擔義務植樹人數的,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經核實的人數下達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人員按照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地點,保質保量地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在本單位庭院內植樹以及在本系統、本行業國家下達的植樹造林生產任務內植樹,不計入義務植樹任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
但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不計入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交通費及當年的管護費,由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四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為參加義務植樹和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技術指導,提供苗木供應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條件。
苗木供應單位應當保證苗木質量。
第十五條 對11至17周歲的未成年人栽樹有困難的,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就近安排宣傳和澆水、鬆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十六條 凡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公民,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義務植樹。
確實不能參加的,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繳納綠化費。
喪失勞動能力者、無固定收入的在校學生、農村務農人員未參加義務植樹的,免繳綠化費。
綠化費繳納標準應不低於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
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七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收取的綠化費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用於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義務植樹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
對達不到規定成活率或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在第二年義務植樹月前補栽或補繳綠化費差額。
第十九條 經驗收合格的義務植樹林木,由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管護。
另有協定或契約的,按協定或契約的約定辦理。
林權單位和林木養護單位應當做好林木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蟲害防治等養護工作。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達到規定成活率的;
(二)在義務植樹組織實施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花園式單位、文明單位的評比。
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花園式單位、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補繳綠化費,可並處應繳綠化費三倍的罰款:
(一)不參加義務植樹,又不繳納綠化費的;
(二)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拒不補栽又不補繳綠化費差額的;
(三)義務植樹未達到規定成活率的,拒不補栽又不補繳綠化費差額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上報本單位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人數的,由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按未上報人數每人50元計算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四條 因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未儘管護責任,致使義務植樹所植樹木大量丟失、損毀、死亡的,由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補栽;
拒不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補栽,補栽所需費用,由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拒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現役軍人的義務植樹,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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