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樹義務

植樹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之一,公民植樹既是一種法定義務,又是一種道德義務。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植樹義務勞動,限於在本縣、本市所轄範圍,營造國有林和集體林;使用義務勞動,在國有土地上栽種的樹木,林權歸現在經營管理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上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單位所有;對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的林木,必須大力加強培育管護,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辦法,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的規定執行。1984年9月2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9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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