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30日 遼政發[1989]121號文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對十八周歲以上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無故不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按照綠化費標準1至2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修正)
(1989年12月30日 遼政發[1989]121號文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增加人工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國務院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常住我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十一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除喪失勞動能力者以外,都必須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對十一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均應成立綠化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規劃、組織、協調、檢查、監督。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成立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的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義務植樹活動由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按照綠化委員會制定的義務植樹規劃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都應當建立義務植樹領導責任制。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樹木的責任。
第八條 凡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公民,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平整土地、培育苗木、管護林木和栽花、種草等其他綠化任務。
第九條 縣綠化委員會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可以按單位劃分義務植樹基地或者綠化責任區。
提倡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條 各單位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簿,對公民每年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每年清明後、霜降前一周時間為全省義務植樹周。各市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可以提前或者順延。
第十二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屬按照《國務院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護費由林權所有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成活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材林:85%以上,其中速生豐產林95%以上;
(二)防護林:85%以上,其中農田防護林、牧場防護林、護路林、護堤林90%以上;
(三)經濟林:95%以上;
(四)薪炭林:85%以上;
(五)特種用途林:95%以上。
義務植樹成活率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補植,補植苗木的費用由植樹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由縣和鄉人民政府負責檢查栽植、成活、管護情況,並建立義務植樹檔案。
第十六條 對單位和個人參加義務植樹成績顯著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七條 植樹是全民的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都要履行義務。確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因故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經市、縣綠化委員會批准,應交納綠化費;個人因故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經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綠化費。
綠化費標準,由省綠化委員會與省財政廳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對未經批准拒不履行植樹義務或者在參加植樹活動中故意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除追究單位負責人行政責任外,根據未盡義務的人數,按照綠化費標準的二至三倍收取綠化費。
第十九條 對十八周歲以上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無故不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按照綠化費標準1至2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條 綠化費由縣綠化委員會負責計收或者委託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計收,其中30%上交縣綠化委員會,70%留給受委託單位。
綠化費必須用於完成植樹和綠化任務,不準挪作他用。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綠化費計收和使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0一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發布的《關於貫徹落實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