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經2009年1月5日包頭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5月10日包頭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0號公布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該《條例》共26條,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 地區:包頭市
  • 通過時間:2009年1月5日
  • 批准時間:2009年4月1日
  • 適用省份:內蒙古自治區
  • 施行:2009年7月1日起
基本信息,修改決定,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基本信息

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10日

修改決定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27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准)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要求,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規:
…………。
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作出修改
…………。
13.將《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1月5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5月10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推動義務植樹,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男性11周歲至60周歲、女性11周歲至55周歲的公民,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11周歲至17周歲的青少年以生態教育為主,由學校集體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對法定不承擔植樹義務而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承擔植樹義務的單位和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一定勞動量的整地、育苗、植樹、管理等綠化任務。
第四條 每年的四月份為全市義務植樹月。
第五條 義務植樹工作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市義務植樹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實施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綠化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蘇木鄉鎮和街道範圍內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水務、農牧、教育、環保、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植樹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義務栽植樹木和設施的破壞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動員。
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編制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綠化委員會備案。
旗縣區義務植樹規劃應當與市義務植樹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義務植樹規劃,制定全市年度義務植樹計畫,明確年度義務植樹任務,並將任務下達到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分解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
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並寫明義務植樹地點、完成時間、數量和品種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其他城鎮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農村牧區適齡公民由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參加義務植樹的具體人員。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義務植樹提供植樹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種苗供應,並保證種苗質量。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進行:
(一)直接參加植樹勞動;
(二)提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
(三)出資認種、認養林木、林地;
(四)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六條 18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每年應當至少完成植樹3棵或者2個工作日的義務植樹勞動,也可以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七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管理。義務植樹綠化費全額用於義務植樹和林木的管護,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義務植樹綠化費交費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將義務植樹的種苗、管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要加強綠化費、種苗費和林木管理費的使用管理,不得擠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遵守林木栽植技術規程,確保成活率。
第二十條 義務植樹任務完成後,?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驗收,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所有;如果另有契約約定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林權確定後,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二條 義務栽植的林木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確定管護單位:
(一)林權所有者自願承擔;
(二)單位和個人承包、認養;
(三)組建專業管護隊伍。
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專人培育管護,成活率未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補植。
第二十三條 對義務栽植樹木的採伐、更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包頭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核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二)將義務植樹綠化費挪作他用的;
(三)揮霍浪費、貪污義務植樹綠化費用的。
第二十五條 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全國人大於1981年作出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也相繼出台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20多年來,我市的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工作取 得很大成效,先後獲得國家園林城市和國家森林城市榮譽稱號。但是,我市總體上森林覆被率低、森林資源分布不均,風蝕沙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建設任務還相當艱巨。 為此,我市提出要構築山北草原、大青山森林、黃河濕地三大生態系統。而在適齡公民中開展義務植樹,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市義務植樹 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在義務植樹的組織形式、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方面,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二是義務植樹工 作中存在著執法力度不夠、適齡公民盡責率低、
組織不規範、管理主體職能不明確等問題;三是義務植樹的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我市荒山、荒地大多立地條件差,營林技術要求高,實行認種、認養,以資代勞、專業隊施工等 形式已成為義務植樹的新方向;四是已建成的林地和營造的森林需要加強撫育和管護,確保綠化成果。因此,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市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根據代表議案將制定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市林業局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組成起草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市政府法制 辦組織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就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機構、適齡公民範圍、義務植樹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協調商議,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 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又經市人大農牧委員會進行審查修改,於2008年10月29日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初審。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議和 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並予以通過,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 會審查批准。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一)義務植樹的範圍。按照全國人大決議和國務院實施辦法的規定,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當參加義務植樹勞動。考慮到實際情況,為 了從小培養未成年人的綠化意識,讓老年人充分發揮餘熱,支持義務植樹活動,條例明確規定,“11周歲至17周歲的青少年以生態教育為主並在學校組織下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對依法不承擔植樹義務而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二)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我市義務植樹一直分屬城市綠化辦和農村綠化辦兩個辦事機構。為了更好地對義務植樹工作加強組織、協調、管理,條例對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作出明 確規定,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市義務植樹工作,“市和旗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
(三)義務植樹任務和盡責方式。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條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每年應當至少完成植樹3棵或者2個工作日的 義務植樹勞動,也可以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同時,也可以選擇提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出資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多種方式。使盡責形式更 貼近實際,更加多樣化、科學化。
(四)義務植樹綠化費。按照自治區關於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例對義務植樹綠化費作了規定,其徵收標準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同時,對綠化費資金的管 理、使用、監督等也作了明確規定。
(五)義務栽植林木的權屬。按照“穩定所有權、放活使用權和經營權、保障收益權的原則”,為了維護義務植樹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義務植樹成效,條例明確規定,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如果另有契約約定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這樣規定,有 利於義務植樹的管護和林權的流轉,有利於提高義務栽植樹木的成活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3月30日分組審議了《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生態環境建設,防止風蝕沙化、 水土流失,進一步對荒山、荒地、林地和營造的森林進行管護,確保綠化成果,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非常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農牧業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 了一些修改意見。農牧業委員會會同包頭市人大法制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並提出條例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並在學校組織下”修改為“由學校集體組織”,將第三款修改為“對法定不承擔植樹義務而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二、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後增加“同時報綠化委員會備案”的內容。
三、將條例第十一條中“根據”修改為“應當將”,並刪去“將義務植樹的任務”的表述。
四、將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義務植樹提供植樹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種苗供應,並保證種苗質量。”
五、將條例第十七條“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管理”後的逗號改為句號,之後加上“義務植樹綠化費”,在“全額用於義務植樹”後增加“和林木的管護”的內容。
六、在條例第十八條增加一款“要加強綠化費、種苗費和林木管理費的使用管理,不得擠占挪作他用”的內容。
七、在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後增加“確保成活率”的內容。
八、為了語言表述的明確,在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歸土地”“歸集體”前增加“林權”二字。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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