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林業工作站

包頭市林業工作站

包頭市林業工作站是包頭市林業局直屬單位,負責保護轄區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林業站建設,林業站工作人員培訓,林業站工作人員上崗證書核發,集體林區生態建設,林木良種造育與新技術推廣,林木種苗產品質量檢驗與監督,林木種苗調劑,林業技術推廣

包頭市林業工作站是包頭市林業局直屬單位。
工作職能:
一、市林業工作站主要工作職能:
(1)負責全面貫徹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防沙治沙法》,保護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林業生態建設成果,監督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依法進行林業生態建設;
(2)認真貫徹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擔負全市林業新技術的推廣、研究、示範及林業技術培訓等工作;
(3)負責全市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工作的規劃、設計與實施工作;
(4)負責全市基層林工分站的建設及管理工作。
二、承擔市林業局委託的行政職能:
(一)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委託包頭市林工站負責包頭市範圍內的退耕還林管理工作。
1、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督查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建設中造成質量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造林質量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2、受理退耕還林舉報案件,對退耕地塊擅自復耕或林糧間作等行為,依據《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進行處罰。
3、調處退耕還林工程中林地、林權及各項契約糾紛。
4、督查各旗縣區退耕還林資金使用、種苗質量、補助款發放情況。
5、對在退耕地內放牧、濫采、亂挖等行為依照《森林法》進行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委託包頭市林工站負責全市範圍內的林業技術推廣的管理工作,確保《農業技術推廣法》在林業技術引進、示範、推廣等工作中能夠得以貫徹、執行;向林業勞動者推廣林業先進技術,實行無償服務。(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三)根據《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6號)的規定,委託包頭市林工站依法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社會化業務。
1、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2、協助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3、負責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工程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
4、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5、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6、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等事件。
(四)根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委託包頭市林業工作站對建立市、縣級森林公園進行審批。
(五)根據《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規定,委託包頭市林業工作站對全市義務植樹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
鄉鎮林業工作站職責: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四)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五)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七)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八)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九)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十)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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