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10.02.01
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推動義務植樹活動,增強公民國土綠化意識,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的完成規定勞動量的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參加義務植樹。
前款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
已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的參加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的綠化活動或者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
其他公民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義務植樹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開展義務植樹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組織林業、建設、水利、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義務植樹規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制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對在義務植樹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安全意識。中國小校應當結合綜合實踐課程,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八條 每年的四月十日至十六日為自治區義務植樹周。各地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集中組織義務植樹。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義務植樹。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其所在地的農牧民參加義務植樹。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其所在地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無業適齡公民、居住一年以上流動人員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任務逐級下達到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義務植樹任務分解到本行政區域內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並應當載明義務植樹數量、品種、地點和完成時間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當於一至二個勞動日的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鐵路、公路、水利等部門除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植樹造林生產任務外,還應當承擔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參加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三)認養或者認管林木、林地、綠地;
(四)履行植樹義務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義務植樹的開展提供場地。城鎮應當優先安排近郊宜林荒山荒地和公共綠地建設,並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銜接。農村牧區應當優先安排改善村容村貌的四旁植樹和防護林建設。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等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科學技術發展苗木生產,培育優良種苗,為義務植樹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組織植樹。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確保造林成活率。成活率未達到造林技術規程要求的,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補植。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義務植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
第十七條 義務植樹實行建卡登記制度。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義務植樹登記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並將每年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實行管護責任制。成活前由栽種者或者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成活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移交林權所有人或者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
管護者應當落實管護經費和措施,確定專人培育管護,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保存率。
第十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其權屬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依法接受專項用於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一條 適齡公民和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私分義務植樹相關經費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政府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的必要性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對提高全民綠化意識,加快國土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的實踐證明,開展義務植樹是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土綠化之路。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新要求,為義務植樹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堅持不懈地抓實抓好義務植樹意義十分重大。
1981年,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出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全國掀起了轟轟烈烈的造林綠化熱潮。義務植樹運動開展28年來,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義務植樹工作,全區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累計已達2.67億人次,植樹12.7億株,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盡責率穩步提高。其中“十五”期間,參加義務植樹人數達6157萬人次,義務植樹3.25億株,全區90%的旗縣市區實現了義務植樹基地化。特別是西部大開發以來,在國家大力支持下,自治區黨委政府審時度勢,確立了“把生態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礎建設來抓,努力把內蒙古建設成為祖國北方最重要的生態防線”的發展戰略。全力實施國家林業六大工程,全力推動義務植樹,使內蒙古的生態保護建設工作步入快速、高效、健康的發展階段。目前,我區的森林面積有3.1億畝(其中人工林8600萬畝),森林覆蓋率17.57%,全區城市綠化覆蓋率達24.8%,人均公共綠地達到6.6平方米。我區的國土綠化事業實現了森林資源面積和蓄積的持續“雙增長”、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雙減少”的歷史性轉變。
然而,從生態狀況總體上看,我區是全國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全區分布有五大沙漠五大沙地,沙化土地遍布全區12個盟市的90個旗縣,植樹造林的任務還非常繁重,且治理難度越來越大。加之我區森林資源分布極不平衡,又是沙塵暴的主要沙塵源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決定了我區北方重要生態屏障的地位,需要更加深入地開展義務植樹運動,加快我區國土綠化步伐。
“十一五”期間,我區國土綠化和林業建設的總目標是:完成林業生態建設面積6000萬畝,年均1200萬畝;義務植樹3.5億株,所有高速公路基本綠化,城市公共綠地面積達到人均7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森林覆蓋率達到20%以上,城市綠化覆蓋率達29%以上。為實現上述目標,保持林業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我們在加強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的同時,還必須強化義務植樹和部門造林綠化工作。
1991年我區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對推動全區國土綠化和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國土綠化和義務植樹也面臨著新的責任和使命,《內蒙古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已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內蒙古黨委 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以及開展義務植樹28年來的實踐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更好地推進義務植樹運動提供法律保障。
二、立法依據及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是:1981年12月31日,全國第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出台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還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內蒙古黨委 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等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同時,我們還借鑑河北、新疆、甘肅、河南、江蘇等外省區出台的義務植樹條例或辦法。
《條例(草案)》報自治區法制辦審核,並組織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我們依據反饋的意見,進行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參加義務植樹的年齡
在全國第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所規定的參加義務植樹適齡公民有年齡限制,義務植樹並非全民義務。因此,本《條例(草案)》表述中,“全民義務植樹”去掉“全民”二字,統稱“義務植樹”。
同時,考慮到已滿11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勞動存在實際困難,在《條例(草案)》中,將已滿11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區分為以參加生態教育為主的綠化活動,不進行強制性的義務勞動。
(二)關於履行義務植樹的方式
   原《內蒙古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中規定“適齡公民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為了拓展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更便於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條例(草案)》中規定“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當於一至二個勞動日的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並在《條例(草案)》中明確了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參加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以及認養或認管林木、林地、綠地等履行植樹義務可以採取多種方式。
(三)關於義務植樹基地建設
   在《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中,對義務植樹場地未作明確規定。隨著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經濟開發區的擴大,義務植樹面臨基地落實難問題。為了深入紮實的開展義務植樹工作,在《條例(草案)》中規定:“旗縣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義務植樹的開展提供場地。城鎮應當優先安排近郊宜林荒山荒地和公共綠地建設。農村牧區應當優先安排改善村容村貌的四旁植樹和防護林建設。”
(四)關於義務植樹的時間
   2006年,自治區綠化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會議將四月十日至十六日確定為自治區義務植樹周。這次《條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同時考慮到我區各地自然條件差異較大,《條例(草案)》規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時組織義務植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7月30日,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當前,回響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的新要求,加快自治區國土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制定這一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進行了立法調研,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農牧業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林業廳等部門進行座談,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9年11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林業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了義務植樹適齡公民的範圍。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已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未成年人,不宜將其規定為義務植樹的義務主體。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條例(草案)第六條增加“大力開展社會義務植樹教育與宣傳”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安全意識。中國小校應當結合綜合實踐課程,進行義務植樹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根據農牧業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組織林業、建設、水利、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義務植樹規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根據調研了解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義務植樹的方式將隨著情勢的發展而變化,不應只限於條例(草案)規定的幾項。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四)項,即:“履行植樹義務的其他方式。”〔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五、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考慮到目前我區落實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等物資保障,是開展義務植樹工作的突出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等由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有關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措施的規定,且明確管護職責,把管護工作落實到人。根據這一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管護者應當落實管護經費和措施,確定專人培育管護,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七、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其權屬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確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貪污、挪用、私分義務植樹相關經費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四)項,即“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原第(四)項順延為第(五)項。〔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文順序作了進一步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5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自治區林業廳等部門的同志進行了座談協商,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本次常委會舉行前在《內蒙古日報》及內蒙古政府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1月2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和自洽區政府法制辦、林業廳等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管護者應當落實管護經費和措施,確定專人培育管護,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保存率。”〔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適齡公民和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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