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 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實施時間:1996年8月16日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96年8月16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3日
1996年8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 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 會議通過。條例信息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2(1996年8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
(一)林地和林地上的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二)伐除林木補償費:1、用材林、新造林按實際所消耗的資金、勞力計算補償費;幼齡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銷售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補償;中齡林按主伐...
折算標準:按一類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20元、二類地區(內蒙古、遼寧、福建、山東、廣東、湖南)15元、三類地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0元的標準,折算完成1株植樹任務。捐獻當地國土綠化急需物資...
全民義務植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應當完成的、一定數量的、無報酬的植樹勞動。1981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開的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
由市綠化委員會按《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1日發布的《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綠化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南京市“義務植樹統籌費、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 (2015年12月30日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6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專業隊伍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義務栽植的樹木所有權依照《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規定確定;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內自行投資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本單位;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供苗,由各單位...
個別地方,由於氣候、土地等條件限制確實難以開展植樹運動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不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不成立綠化委員會。二、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推動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
《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8月30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信息 (2012年8...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 頒布時間 1981.12.13 實施時間 1981.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議案。
中共中央書記處經過討論,一致同意鄧小平同志的意見,責成林業部代擬《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曾徵求了今年10月出席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的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農業的負責同志的意見,並且兩次召開有...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海東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於2019年10月23日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民義務植樹意識,樹立生態文明理念,保護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