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銅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銅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8〕3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1月21日,《銅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1-22 
  • 發布機構: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銅政發〔2019〕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8〕3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在市委領導下,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市政府領導實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間的公務活動、會議由另一方代理,分管工作由另一方代管。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巨觀調控政策及市委的安排部署, 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和預期引導,紮實推進新時代改革開放,加快動能轉換,積極融入關中協同創新,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切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快追趕超越轉型發展步伐,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不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增量提質,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調整能源結構,加大節能力度和考核,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銅川。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防控金融風險和政府債務風險。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加強地方性政府債務風險防範管控,積極化解政府債務和金融機構不良貸款。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保證現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民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村聚焦發力,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督。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政府根據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承辦。
二十一、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檔案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加強重大決策事項前期的調查研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召開不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在預算執行中,專項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由分管副市長研究確定,報市長審批。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充分協商,意見不一致的問題,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審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或送交書面徵詢材料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科學判斷,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差別政策,注重政策導向,及時調整完善,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深化政務公開,堅持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動網上辦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檔案,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和結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邀請人大代表參政,按規定列席市人大常委會例會。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加強與市政協的經常性聯繫,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支持市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定期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認真辦理政協提案,邀請市政協委員議政。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市政府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相關部門應依法按程式應訴或參加複議。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建立健全輿情收集、研判和回應機制,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研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要認真做好《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及“市長信箱”“政務信箱”“銅川發布”政務微博、微信等網民留言的辦理工作,及時回復辦理結果。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各區縣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涉及全局工作和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區縣政府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按分工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授權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具體工作。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四十五、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辦單位在報批前必須按規定履行完所有程式。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要主動徵求意見並徵得其同意。難以達成一致的,須經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市長同意充實完善後上會的事項,如有重大原則變動,應按程式重新報批。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等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如需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須會前向市長匯報,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請示報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市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不邀請不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同志陪會,不通知與會議主題無關人員參會。全市性會議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質量和效率,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區縣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與報告工作要分別行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
五十一、各區縣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
市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市長因學習、出訪、休假等事宜離開銅川市,應事先報告市長,並按程式向市委報備。
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市1天以上,應提前按程式請假報備。區縣長、市新區管委會主任離市1-2天,應事先向常務副市長書面請假,經審批同意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備後,方可外出;離市3天以上,應事先向常務副市長、市長書面請假,經審批同意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備後,方可外出。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市1-2天,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書面請假,經審批同意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備後,方可外出;離市3天以上,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書面請假,經審批同意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備後,方可外出。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
六十、市政府領導同志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應事先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嚴控制、統籌安排。
市政府領導同志會見外國重要來賓、港澳及海外知名華僑華人,由市政府外事辦、市僑辦提出意見,呈有關領導批准;會見台灣重要人士,由市政府台辦提出意見,呈有關領導批准。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因公出訪,需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核,並呈市政府分管業務的副市長、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市委書記審批。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新聞報導應從嚴把關。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准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送禮和宴請。統籌安排年度因公出國(境)計畫,從嚴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節會、展會、慶典等活動。公務接待費用和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殊、耍特權,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六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要多到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過場,不搞走秀式調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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