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市級掛牌督辦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辦法

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9日印發銅川市市級掛牌督辦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市級掛牌督辦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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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工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銅川市委辦公室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陝西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的意見》(銅辦發〔2019〕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掛牌督辦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市安委會對各區縣、各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高、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掛牌督辦、重點督促整改,確保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隱患的判定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檔案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掛牌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會掛牌督辦:
  (一)由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
  (二)省級部門明查暗訪或督導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市級開展大檢查或隱患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治理難度大需由市安委會和市級行業部門協調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涉及兩個以上區縣或多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且治理難度大的重大事故隱患;
  (六)需駐銅企業或市屬企業停產整頓的重大事故隱患;
  (七)市安委會認為需要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掛牌程式
  重大事故隱患市級掛牌督辦採取自上而下、逐級下達的辦法,按照收集、研判、決定、下達、公示的程式辦理。
  (一)收集。市安委辦負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以市安委會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區縣安委會報送為主。市級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負有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各區縣安委會每季度至少報送1次重大事故隱患情況信息,特殊情況及時報送。
  (二)研判。市安委辦匯總分析,提出掛牌督辦意見。掛牌督辦分別實行3個月、6個月、12個月限期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原則不得超過1個月。
  (三)決定。市安委辦將擬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報市安委會負責人審批。
  (四)下達。市安委會負責人批准後,以市安委會的名義向有關區縣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通知書應當明確隱患基本情況、行業分類、治理責任單位、屬地監管單位、行業督辦單位、整改時限等要素。
  (五)公示。市安委辦及時在市級主流媒體或市政府網站、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微信、微博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整改治理
  對市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按照“一隱患一方案”和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逐條逐項進行治理,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到位。
  (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每月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情況。
  (二)行業督辦單位。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後,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整改指令、強制措施等執法文書。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協調解決治理責任單位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跟蹤掌握隱患治理情況,並將每次協調、檢查、督查情況記錄在案。
  (三)屬地監管單位。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每月20日前將市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報市安委辦,直至隱患整改銷號完畢。
  第六條 銷號程式
  重大事故隱患銷號採取自下而上、分級審核、批覆的辦法。
  (一)企業申請。市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完成隱患整改任務的,駐銅企業、市屬企業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銷號申請,其他企業向所在地安委辦提出銷號申請。
  (二)分級申報。區縣安委辦收到生產經營單位銷號申請報告,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核,提出銷號意見,經市級督辦單位同意後向市安委辦申報銷號。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銷號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核,提出銷號意見,向市安委辦申報銷號。
  (三)批覆。市安委辦接到區縣安委辦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銷號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批覆銷號,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告。
  第七條 延 期
  (一)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二)隱患整改原則上不予延期,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責任單位應當於限期治理時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向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經督辦單位審核報市安委辦審查同意後,方可延期。
  (三)延期後仍不能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到隱患整改完成方可復工復產,對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八條 檢查考核和保障
  (一)檢查。市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自掛牌之日起,各區縣、各部門要納入重點檢查和監管範圍,嚴格落實企業自查、區縣檢查、市級督查“三級檢查”,加大檢查督查的頻次和力度,指導、督促企業實施整改,及時查處整改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把整改責任、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通報。各區縣、各部門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動態,建立信息報送和定期通報制度,交流經驗,推進工作。市安委辦每季度通報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三)考核。市安委辦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工作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的督辦區縣和部門,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時嚴格檢查扣分。對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責任單位,取消評先資格,對隱患整改不力的相關責任人員嚴格問責;對因隱患整改治理不到位,引發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資金保障。各區縣應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資金投入,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治理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附 則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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