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區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掛牌、整改工作,建立政府掛牌督辦整改長效機制而發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陵區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行業行規
- 地區:廣陵區
- 國別:中國
辦法內容,生效日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掛牌、整改工作,建立政府掛牌督辦整改長效機制,落實掛牌隱患整改責任制,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及時、有效防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各生產經營單位自排自查,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主管部門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所在鄉(鎮)村組、街辦社區的報告,新聞媒體的披露,民眾舉報等渠道發現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確認。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全面負責並負責事故隱患登記建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督、管理全面負責並建立事故隱患台帳,管轄主管單位的行政主
要負責人是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存在於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環境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29人,或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條 較大事故隱患按事故隱患類別分別由安監、公安消防、建設、工商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隱患的評估認定、掛牌督辦和複查驗收工作。火災、爆炸類隱患由公安消防部門認定,坍塌傷害類隱患由建設部門認定,無照經營行為存在事故隱患的由工商等部門組織認定,其它類隱患由安監部門組織認定。涉及疑難及複雜問題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認定及論證結果報送區安委會。
第六條 經認定或論證確定為較大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區安委辦向隱患單位及管轄主管單位發放《較大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報區安委會立案,提請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隱患的類別;
(三)隱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第七條 隱患單位接《限期整改通知書》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責任人,落實整改資金,並迅速組織實施,制定應急預案。整改方案報管轄主管單位及傳送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和區安委會備案。管轄主管單位應同時明確責任領導、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較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無法保證安全的,又不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安監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將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或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應事先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掛牌督辦單位每月將隱患的整改情況經管轄主管單位書面確認後報傳送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和區安委會,直至隱患整改完畢。拒不整改或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的,應在較大事故隱患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較大事故隱患場所警示牌”,警示牌標明較大事故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遮擋、摘除、裝修等方式隱蔽、轉移、破壞警示牌。
第十條 安監、公安消防、建設、工商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應自較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期限屆滿後5日內進行複查並製作《複查意見書》,經複查確認隱患已經整改結束的,區安委會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確認並銷案,並報告區人民政府予以摘牌。經複查確認不合格的,責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繼續整改。
第十一條 區安委會定期公布本區較大事故隱患立案、掛牌、整改情況,並視情組織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和跟蹤報導。
第十三條 掛牌督辦單位較大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安監等相關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各鄉鎮(街辦、產業園、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掛牌督辦及隱患監督管理按照省、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的規定執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由管轄主管單位及生產經營單位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安委辦負責解釋。
生效日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