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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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督促被督辦單位積極組織開展隱患整改,並做好相關整改工作的協調指導工作。被督辦單位應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第十條  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期間,應當管控安全風險,在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確保全全,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同時視情逐級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成的,應在整治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請,掛牌督辦單位應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明確延期時限。對未完成整改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請的,由掛牌督辦單位負責人約談整改單位主要負責人,並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給予經濟處罰,直至關閉,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應向掛牌督辦單位書面申請驗收。掛牌督辦單位收到申請報告後10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下發終止掛牌督辦通知;驗收不合格的,由掛牌督辦單位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整改工作應形成文字記錄,並建立工作檯賬。
第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的,由市安委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發函提醒、通報批評、約談、專項督導,並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安全管控不力、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承辦的自治區級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可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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