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

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

為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規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分類分級掛牌督辦工作,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12日
  • 文號:深應急規〔2020〕5號
  • 施行時間:2020年11月1日
辦法修訂,檔案內容,

辦法修訂

2020年5月7日,《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有效期屆滿,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對該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7日。
《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已經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應急管理局2020年10月12日印發。 

檔案內容

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規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分類分級掛牌督辦工作,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特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確認由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業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評估確定。
  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存在異議的,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組或委託依法設立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認定。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線索來源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自查上報;
  (二)民眾舉報或媒體曝光;
  (三)上級機關交辦、督辦或領導批轉;
  (四)市、區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依職權發現。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實行排查、上報、掛牌、治理、驗收、核銷“閉環式”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市、區人民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作為掛牌單位,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告誡要求,並採取下達掛牌督辦檔案的形式,督促下級人民政府、街道或行業監管部門落實監管執法措施,促進重大事故隱患有效治理的專項工作。
  第七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責任主體,是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中的治理責任單位(以下統稱治理責任單位)。
  第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分級負責原則。
  (一)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政府”)或者區行業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發生在本轄區或本行業、領域,本區政府或本部門可以自行組織、督促落實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區政府與區行業監管部門之間對於掛牌督辦的層級分工,由各區政府自行研究確定。
  (二)市行業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發生在本行業、領域,行業、領域特點突出、專業性較強、整治難度大,確有必要由本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市行業監管部門與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區政府對掛牌督辦主體存在爭議的,由市安委會或授權市安委辦指定。
  (四)市政府(具體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承辦,報市政府批准,下同)負責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以下重大事故隱患:
1.跨區、跨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
  2.整治難度大,區政府或市相關行業監管部門難以自行組織、督促落實整改,確需提請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3.已由區人民政府或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未在法定期間內整改完畢的重大隱患;
  4.國家、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5.其他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由市本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擬提請國家、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具體以市政府名義上報。
  第九條 各區政府和市、區行業監管部門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情況台賬,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規定報送上一級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情況台賬,並按規定向省安委辦、省應急管理廳報送。
  第二章 核查掛牌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於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填寫《深圳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載明隱患名稱、隱患部位、隱患類別、隱患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主要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措施、治理時限、初步估算治理資金等信息,並按照類別分別向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按照本區規定自行決定掛牌督辦或報請區政府掛牌督辦。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線索進行現場核查和分析評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掛牌督辦:
  (一)經核查評估,確屬於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確有必要由本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上級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其他認為有必要由本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市、區兩級行業監管部門對受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核查評估認為有必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或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提請市政府掛牌督辦的,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確定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據、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專家或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意見以及需要提請掛牌督辦的理由。經本單位掛牌督辦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還應包含隱患掛牌督辦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或行業監管部門(以下統稱掛牌單位)經核查評估決定掛牌督辦的,應當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分送相關區或行業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督辦單位)和治理責任單位。同時,對符合主動公開條件的,依法依規曝光督辦隱患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包括隱患的名稱、具體位置、類型、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等;
  (二)督辦事項和辦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式;
  (四)跟蹤督辦聯繫人。
  第十四條 市、區政府作為掛牌單位的,督辦單位按照《深圳市黨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規定》等檔案規定的行業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市行業監管部門作為掛牌單位的,可以確定隱患所在區行業監管部門或市行業監管部門在隱患所在區的派出機關作為督辦單位;區行業監管部門作為掛牌單位的,可以確定隱患所在街道辦作為督辦單位。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時限實行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期限整治。
  第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決定實施掛牌督辦的,由掛牌單位製作“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並將警示牌懸掛在治理責任單位的醒目位置。
  “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的版式、規格由市應急管理局統一規定,警示牌上應當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整改責任人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並向掛牌單位備案。
  治理責任單位不得以變更、搬遷、裝修等理由,人為遮擋、轉移、摘除、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十七條 督辦單位接到《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整改指令、強制措施等執法文書;
  (二)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暫扣有關證照;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對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協調配合單位(部門)及具體責任人;
  (五)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控,完善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銜接,提高聯合應急處置能力;
  (六)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掛牌公示並按規定向社會通報;
  (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提交複查驗收報告,並依法加強對驗收工作的監督核查;
  (八)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審查驗收合格,經掛牌單位批准核銷,應準予復產復工。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要保障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資金投入,由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相應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經費,對依靠責任單位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投入高、危害後果嚴重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監督治理與審查驗收
  第十九條 治理責任單位應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防控主體責任。除按掛牌督辦要求局部或全部停產停業外,應當及時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督辦單位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掛牌督辦期間,至少進行兩次進展情況督查。督促治理責任單位嚴格落實整治方案,協調解決治理責任單位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跟蹤掌握隱患治理情況,並將每次協調、檢查、督查情況記錄在案。同時,每月向掛牌單位函報重大隱患整治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治理責任單位應當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治理完成後,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在治理期限屆滿前,組織本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不具備自行組織評估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督辦單位提出書面核銷事故隱患及恢復生產申請(見附屬檔案2)。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治理責任單位或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 督辦單位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向掛牌單位報請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驗收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其繼續治理加以改正;審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治理責任單位在治理期限屆滿後10日內未提出書面核銷事故隱患及恢復生產申請,經督辦單位主動檢查發現其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或整改無望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核銷、延期、吊銷證照、依法關閉等信息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治理時限屆滿前向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見附屬檔案3)。經督辦單位審核報經掛牌單位同意後,方可延期。延期原則上只能1次,最長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和巡查範圍,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責任單位和督辦單位,當年取消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區政府或市、區行業監管部門存在對重大事故隱患應掛牌而未掛牌、到期未完成等情形的,根據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有關規定相應扣分。治理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或市、區行業監管部門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且負有責任的),由市或區政府採取發函提醒、專項督導、約談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等措施責令糾正,並根據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有關規定相應扣分。
  第二十六條 治理責任單位未經掛牌單位許可,故意遮擋、損毀、塗改、移動、摘除“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的,由掛牌單位予以公開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被掛牌單位拒不改正的,依法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治理責任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且負有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依法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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