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依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5日,《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5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25日,《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規範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依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隱患釋義】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 【判定標準】重大安全隱患的判定按照《民航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檔案執行。
對重大安全隱患的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認定,也可以報請上級部門給予確定。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民航新疆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及其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對轄區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掛牌督辦工作。
第五條 【分類掛牌督辦】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由管理局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監管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具體實施。必要時,由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指定掛牌督辦的具體實施部門。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指導監督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 【重大安全隱患來源】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隱患,管理局應當實施掛牌督辦:
(一)民航局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
(二)安全監管部門在開展督查檢查、行政檢查、事件調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
(三)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重大安全隱患;
(四)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
第七條 【定期排查確認隱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轄區、本領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認定,並對其治理情況進行分析和梳理,每季度至少報送1次重大安全隱患情況信息,特殊情況及時報送。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局安委會)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信息匯總、整改核銷等工作。
第八條【隱患治理責任主體】轄區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掛牌督辦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的具體實施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安全隱患名稱和內容,判定依據,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和完成時限,督辦領導、督辦部門和督辦責任人等內容。
掛牌督辦方案報請管理局分管領導同意後,提交管理局安委辦。由管理局安委辦提請管理局安委會審議。
第十條 【掛牌督辦的通知】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方案經管理局安委會審議通過後,由督辦部門向責任單位出具《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十一條 【提交治理方案】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督辦部門提交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安全隱患的名稱和內容;安全隱患的影響範圍、程度;治理的目標、任務、時限;採取的方法、措施;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負責治理的部門、人員;安全防範措施、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評審治理方案】督辦部門應當對責任單位提交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的符合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掛牌督辦的措施】對管理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採取以下督辦措施:
(一)督辦部門應當定期對責任單位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二)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督辦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三)必要時,向責任單位的上級管理機構、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或機構通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情況,或者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對重大安全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或者向社會公布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
(四)對不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管理局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 【隱患治理的要求】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掛牌督辦要求,保障隱患治理資金投入,加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防控力度,按期整改消除存在的隱患問題,重大安全隱患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五條 【隱患整改銷號程式】管理局掛牌督辦重大安全隱患的銷號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後,由責任單位向督辦部門提交《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申請書》和評估報告。
(二)督辦部門收到銷號申請和評估報告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驗收報告,並提交管理局安委會審議。
(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驗收報告經管理局安委會審議通過後,督辦部門向責任單位出具《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通知書》。
第十六條 【隱患治理延期申請程式】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原則上不予延期,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治理限期內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申請延期:
(一)責任單位應當在治理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督辦部門提交《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和相關說明。
(二)督辦部門收到延期申請和相關說明後,應當進行核查和評審,提出整改延期意見,經管理局安委會審議通過後,由督辦部門向責任單位出具《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意見書》。
(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原則上只能 1 次,一般不超過6個月,延期時間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延期時限屆滿後,責任單位和督辦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銷號。對無故未按期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的責任單位,管理局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必要時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掛牌督辦工作檔案】督辦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檔案,並按照《民航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及複議訴訟案卷管理規定》進行移交和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卷內目錄;
(二)行政執法文書;
(三)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方案;
(四)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五)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以及評審意見;
(六)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申請書和評估報告;
(七)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驗收報告;
(八)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通知書;
(九)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及相關說明;
(十)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意見書;
(十一)掛牌督辦相關會議紀要、監督檢查記錄等;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問責約束機制】管理局將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通報、約談、巡查、年度考核範圍。
(一)對應當認定為重大安全隱患而不認定的,對相關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二)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督辦而不督辦的,對相關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三)責任單位重大安全隱患逾期未整改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四)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任單位,年度安全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五)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指令的,管理局安委會將採取約見、警示、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對責任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提請主管部門予以關閉。
(七)將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與轄區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航線航班審批、項目審批、信用管理等掛鈎,推動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理局航安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2014年7月28日管理局印發的《新疆民航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掛牌督辦實施辦法》(新管局發〔2014〕9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 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2. 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3. 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申請書
4. 民航新疆管理局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銷號通知書
5. 新疆民航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延期申請書
6. 民航新疆管理局安全隱患治理延期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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