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

《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全文,印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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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強化鐵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規範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工作,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掛牌督辦單位是指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被掛牌督辦單位是指事故責任單位、鐵路安全生產問題整改主體單位。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需國家鐵路局牽頭督辦的有關鐵路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鐵路交通重大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未落實的;
(三)可能導致鐵路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風險未制定防控措施、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治銷號的;
(四)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鐵路安全生產事項。
第五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國家鐵路局交辦,需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牽頭督辦的有關鐵路安全生產問題;
(二)鐵路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治銷號的;
(三)鐵路重大安全風險未制定防控措施的;
(四)鐵路交通較大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未落實的;
(五)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鐵路安全生產事項。
對於國家鐵路局掛牌督辦的事項,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 涉及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國家鐵路局可視情況報請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實施掛牌督辦。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亦可視情況報請國家鐵路局實施掛牌督辦。
第七條 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由掛牌督辦單位安委辦或相關部門提出,經專題安委會研究同意,5個工作日內以單位安委辦的名義製作並發出掛牌督辦通知書,由提出部門負責跟蹤督辦。
第八條 《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附屬檔案1)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掛牌督辦事項;
(二)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三)督辦內容;
(四)工作要求;
(五)督辦事項完成期限。
第九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及時制定工作方案並抓好落實。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標和任務;
(二)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工作措施、完成時間。
第十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跟蹤被掛牌督辦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指導、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報告掛牌督辦事項進展情況,並接受掛牌督辦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事項結束後,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書面完成報告。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對被掛牌單位完成情況進行驗收,根據驗收情況決定核銷或不予以核銷並出具《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驗收意見書》(附屬檔案2);對不予以核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責令繼續辦理。
第十三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掛牌督辦事項的,應當說明原因,經掛牌督辦單位同意後可延期。
第十四條 對未按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進行辦理的,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或跟蹤管理對象,並在政府網站公示。情節嚴重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建立掛牌督辦管理檔案,並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於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將管轄範圍內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情況報送國家鐵路局安委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原鐵道部《鐵路交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鐵安監〔2010〕176號)、《非法違法較大鐵路交通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鐵安監〔2011〕6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
2.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工作驗收意見書

印發通知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中車、中國通號、中國物流、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
為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強化鐵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國家鐵路局制訂了《鐵路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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